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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實施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西寧7月15日電(記者葉超)日前,《青海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今後,青海省將在礦産品銷售收入中預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用於保護礦山生態環境和對遭到破壞的礦山環境進行治理恢復。

    青海是一個資源大省,現已發現各類礦産125種,探明儲量的礦種105種。隨著西部大開發的推進,近年來青海的礦産資源開發不斷加速。目前,礦業已成為青海省的支柱性産業。但礦産資源開發中出現了較為嚴重的礦山環境問題。據統計,截至目前,青海省礦産開發佔用土地資源面積2444.4平方公里,年産出廢水10177萬立方米、廢渣2262萬噸,全省因礦業開發引發的各類礦山地質災害也有增多跡象。

    《青海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的出臺就是為了加強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促使礦山企業合理負擔資源與環境成本,理順資源價格形成機制。《青海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採礦權人依法履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的義務,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受益、誰繳納”的原則,在礦産品銷售收入中預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用於保護礦山生態環境和對遭到破壞的礦山環境進行治理恢復。

    此外,《青海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還明確了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實行分級負責,並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專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