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1月8日專電(記者常亦殊)記者日前從吉林省民政廳了解到,從2009年1月起,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由153元提高至186元,提高33元,增幅超過20%。
據介紹,吉林省積極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要求全省各地依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度的20%確定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准保障。其中,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城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低於180元,各縣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低於180元。同時,吉林省還對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的調整作出規定,要求農村低保保障標準每1年至2年調整一次,各地保障標準原則上不得低於國家確定的農村貧困線標準。
另據介紹,2008年,各級政府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使吉林省城鄉低保補助水平大幅提升。吉林省共籌集城市低保補助資金21.39億元,保障城市低保對象127萬人,年人均補助達到1560元;共籌集農村低保補助資金4.33億元,保障農村低保對象80萬人,年人均補助水平達到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