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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2013年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626號國務院令,公佈經國務院第21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這個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30日受權全文播發這個條例。

    這個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生産、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挂車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這個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産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産品生産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産品採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

    根據這個條例,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這個條例規定,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産品質量監督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負責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産品召回技術機構按照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承擔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

    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佈受理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缺陷汽車産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産品信息。

    同時,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汽車産品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海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産品的生産、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

    2004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我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産品召回制度。截至去年年底,共實施召回419次,累計召回缺陷汽車産品621.1萬輛。這個管理規定對保證汽車産品使用安全,促使生産者高度重視和不斷提高汽車産品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從實踐來看,這個規定在召回程序、監管措施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其作為部門規章,受到了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影響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為此,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將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以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車産品的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