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規定,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一般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