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3 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執行8件市政府規章中涉及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決定》已經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韓 正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執行8件市政府規章中
涉及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決定
(2008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佈)
為了進一步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服務型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停止執行8件市政府規章中涉及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
決定停止執行的有關規定是:
一、《上海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費包乾使用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關於“徵地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的規定。
二、《上海市城鎮私有房屋查險督修管理辦法》第七條關於“檢查鑒定費”的規定。
三、《上海市旅行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關於“質量保證金管理費”的規定。
四、《上海市水産養殖保護規定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三十條關於“漁業水域閒置費”的規定。
五、《上海市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關於“養殖保護管理費”的規定。
六、《上海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關於“質量監督費”的規定。
七、《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關於“公墓管理費”的規定。
八、《上海市個體工商戶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關於“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規定。
本決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