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法律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6日   來源:遼寧省人民政府網站

第 219 號

  《遼寧省政府債務管理辦法》業經2008年6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政高
                           二○○八年七月五日

 

遼寧省政府債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債務管理,提高政府債務使用效率,防範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借或者合法擔保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債務。包括政府內債和政府外債。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者提供擔保以及對政府債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對政府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債務工作。發展和改革、外匯管理、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政府債務的相關管理工作。
  審計、監察等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政府債務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舉借政府債務應當遵循統籌兼顧、控制規模、注重實效、明確責任、防範風險和依法決策的原則。
  第六條 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財政狀況,制定本地區政府債務舉借規劃,合理確定債務總量。政府債務舉借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七條 政府債務規模應當與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和可支配財力相適應。
  政府債務資金重點用於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建設,嚴格控制用於非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政府債務資金和償債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單位(以下稱最終債務人)應當將償債資金列入財務計劃,專戶管理。
  第八條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省、市、縣、鄉(鎮)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第九條 舉借政府債務應當事先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以及抵禦風險措施。
  第十條 經本級政府批准,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政府部門舉借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部門綜合預算。
  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及時撥付償債資金。
  第十一條 除法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做政府債務的擔保人。
  第十二條 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對償還政府債務承擔領導責任;最終債務人的本級政府主管領導,承擔償還政府債務工作的監督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舉借政府債務的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舉借政府債務申請書;
  (二)財務報告;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政府債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舉借債務數額、來源、期限、利率、用途;
  (三)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四)還款計劃和舉借政府債務對財政預算、部門預算的影響;
  (五)還款資金來源;
  (六)最終債務人;
  (七)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對前條所列資料進行審核後,應當報本級政府批准。但債務率超過100%的,應當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
  對於需要上級政府或者財政部門轉貸、擔保的政府債務,必須由本級政府報上級政府審批。審批時,應當出具本級政府的還款承諾文件。
  重大政府債務舉借,應當經政府審查同意後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第十五條 申請舉借政府外債的單位,向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納入國外貸款規劃。
  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納入國外貸款規劃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舉借政府債務規模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批。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必須在批准的規模內舉債。
  第十七條 申請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擔保申請書;
  (二)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
  (三)財務報告;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財政部門對前款所列資料進行審核後,應當報本級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要求的項目,可以批准舉借或者提供擔保:
  (一)實施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項目;
  (二)實施基礎設施建設急需的項目;
  (三)用於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的項目;
  (四)政府認為應舉借或者提供擔保,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政府債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舉借政府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一)償還債務資金來源和責任沒有落實的;
  (二)舉借或者提供擔保的政府債務用於國家和省明令禁止項目的;
  (三)超過財政承受能力容易引發債務風險的;
  (四)國家規定的不予批准舉借政府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最終債務人必須按照借款合同償還到期政府債務。屬於轉貸的,轉貸機構必須按照轉貸協議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轉貸機構和擔保人代為償還後,有權向最終債務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最終債務人在簽訂借款合同後30日內,應當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舉借政府外債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最終債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外匯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和審計機關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和償債計劃落實情況報告,並依法接受其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時,其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審計機關依法進行離任審計。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組織償還全部政府債務的責任。
  審計機關應當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內,對最終債務人的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和償債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年度審計。
  最終債務人應當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完成後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提交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審計機關接到報告,應當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政府債務情況應當列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其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資金可以作為償還政府債務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企業稅後利潤和折舊;
  (二)企業募集的股本金;
  (三)配套資金中安排的償債資金;
  (四)處置國有資産的收入;
  (五)財政預算安排的其他專項償債資金;
  (六)部門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
  (七)最終債務人的其他收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屬於政府轉貸的政府債務,應當通過財政部門逐級向轉貸機構償還。屬於政府擔保的政府債務,由債務人向轉貸機構償還。
  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當按照政府債務餘額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償債準備金。政府償債準備金由財政部門設立償債準備金專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下列資金可以作為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財政預算內撥款;
  (二)專項用於償還政府債務的非稅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債務資金;
  (四)從配套資金中提取的資金;
  (五)處置國有資産的收入;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償還政府債務專戶。列入財政和部門綜合預算的償債資金,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預算直接撥入償債專戶,專門用於償還政府債務。
  第三十條 對不償還到期政府債務的最終債務人及相關責任人,財政部門有權根據其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承諾,依法追償到期債務。
  第三十一條 最終債務人應當每年向同級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外匯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報送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報告,財政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報告。
  第三十二條 企業轉讓、改制、重組等涉及政府債權的,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涉及政府外債的,應當事先徵得轉貸機構對剩餘債務償還安排的書面認可,落實還貸責任,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有關結果抄報發展和改革部門。
  第三十三條 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債務預警機制,根據政府債務風險情況,制定有效的防範和化解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原則和程序舉借政府債務的;
  (二)政府部門未將債務收入或者支出納入部門綜合預算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出具擔保的;
  (四)虛報項目,騙取政府債務資金的;
  (五)未及時到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向有關部門報送債務報告的;
  (六)配套資金不落實的;
  (七)截留、擠佔、挪用政府債務資金和償債資金的。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