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5年6月2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了《價格鑒證師註冊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4號)。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規範價格鑒證師註冊工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決定對《價格鑒證師註冊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原《價格鑒證師註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現將《價格鑒證師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 平 二○○八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