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175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辦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
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
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新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促進我國與新西蘭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條例》、《中新自貿協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與新西蘭之間的《中新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産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貿易方式保稅進口和內銷的貨物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新西蘭直接運輸進口的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原産國為新西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的《中新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一)在新西蘭完全獲得或者生産的;
(二)在新西蘭一方或者中國、新西蘭雙方境內生産,並且全部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産材料的;
(三)新西蘭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産,但符合《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見附件1)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發生變化時,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述“在新西蘭完全獲得或者生産”的貨物是指:
(一)在新西蘭境內收穫、採摘或者採集的植物産品;
(二)在新西蘭境內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
(三)從新西蘭境內飼養的活動物獲得的貨物;
(四)在新西蘭境內狩獵、誘捕、捕撈、耕種、採集或者捕獲獲得的貨物;
(五)從新西蘭領土、領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的礦物質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質;
(六)新西蘭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從其領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貨物,提取或者得到該貨物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應當是新西蘭根據符合其締結的相關國際協定可適用的國內法,有權開發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新西蘭註冊或者登記,並懸挂或者有權懸挂其國旗的船隻,在新西蘭根據符合其締結的相關國際協定可適用的國內法確定的領水、領海外的專屬經濟區或者公海得到的貨物(魚類、甲殼類動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新西蘭註冊或者登記,並懸挂或者有權懸挂其國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項所述貨物加工或者製造的貨物;
(九)在新西蘭境內加工過程中産生的,僅適用於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或者在新西蘭境內收集的僅適用於原材料回收的舊貨;
(十)在新西蘭境內完全從上述第(一)項至第(九)項所指貨物獲得或者生産的貨物。
第五條 在新西蘭境內,使用非新西蘭原産材料生産的貨物,其非原産材料符合《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中該貨物所對應的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的,應當視為原産于新西蘭的貨物。
第六條 在新西蘭境內,使用非新西蘭原産材料生産的貨物,符合《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中該貨物所對應的區域價值成分的,應當視為原産于新西蘭的貨物。
本條第一款中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非原産材料價格
區域價值成分= ————————————————————× 100%
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
其中,“非原産材料價格”,是指非新西蘭原産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CIF)。原産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確定的在新西蘭境內為該材料實付或者應付的價格,計入非原産材料價格;該原産地不明材料由貨物生産商在新西蘭境內獲得時,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産商所在地的運費、保費、包裝費及任何其他費用均不計入非原産材料價格。
本條規定中貨物船上交貨價格和非原産材料價格的計算應當符合《海關估價協定》。
第七條 原産于中國的貨物或者材料在新西蘭境內被用於生産另一貨物,並構成另一貨物的組成部分的,該貨物或者材料應當視為原産于新西蘭境內。
第八條 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確定原産地的貨物,其生産過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新西蘭原産材料未能滿足該稅則歸類改變標準,但是這部分非新西蘭原産材料按照第六條確定的價格未超過該貨物船上交貨價格10%的,該貨物的原産地應當為新西蘭。
第九條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處理不影響貨物原産地確定: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貯存期間保持良好狀態而進行的操作,如乾燥、冷凍、通風、冷卻及類似操作;
(二)包括過濾、挑選、分級、篩選、分類、洗滌、切割、縱切、彎曲、捲繞或者展開在內的簡單操作;
(三)托運貨物的拆解和組裝;
(四)包裝、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的操作;
(五)簡單的裝瓶、裝罐、入瓶、入袋、進箱、裝盒以及固定於硬紙板或者木板上等簡單包裝操作;
(六)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者印刷標誌、標簽、標識及其他類似的區別標記;
(七)僅用水或者其他物質稀釋,未實質改變貨物的性質;
(八)除大米外的穀物去殼、部分或者全部漂白、磨光及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塊的操作。
第十條 運輸期間用於保護貨物的包裝材料及容器不影響貨物原産地的確定。
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中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確定原産地的貨物,其零售用包裝材料及容器與該貨物在《稅則》中一併歸類的,該零售用包裝材料及容器的原産地不影響貨物原産地的確定。
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中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確定原産地的貨物,其零售用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價格應當作為原産材料或者非原産地材料予以計算。
第十一條 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中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確定原産地的貨物,與該貨物一起申報進出口的附件、備件、工具、説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稅則》中與該貨物一併歸類,並且不單獨開具發票的,其原産地不影響貨物原産地的確定。
適用《中新自貿協定》項下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中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確定原産地的貨物,與該貨物一起申報進出口的附件、備件、工具、説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正常數量和價格之內的,該附件、備件、工具、説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材料的價格應當作為原産材料或者非原産地材料予以計算。
第十二條 在確定貨物的原産地時,貨物生産、測試或者檢驗過程中使用,本身不構成該貨物物質成分的下列材料或者貨品,其原産地不影響貨物原産地的確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劑及溶劑;
(二)用於測試或者檢驗貨物的設備、裝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於維護設備和建築的備件及材料;
(六)在生産中使用或者用於運行設備和維護廠房建築的潤滑劑、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貨物生産過程中使用,未構成該貨物物質成分,但能夠合理表明其參與了該貨物生産過程的任何其他貨物。
第十三條 在確定貨物原産地時,對性質相同,為商業目的可互換的貨物或者材料,僅靠視覺觀察無法加以區分的,應當通過下列方法加以區分:
(一)貨物的物理分離;
(二)出口方公認會計原則承認的庫存管理方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的“直接運輸”是指《中新自貿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從新西蘭直接運輸至我國境內,途中未經過中國、新西蘭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以下簡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
原産于新西蘭的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我國,不論在運輸中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者作臨時儲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直接運輸”:
(一)未進入這些國家或者地區進行貿易或者消費;
(二)該貨物在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時,未做除裝卸或者其他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需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本條第二款規定情況下,相關貨物進入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停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 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進口報關單》),申明適用《中新自貿協定》協定稅率,並同時提交下列單證:
(一)由新西蘭授權機構簽發的有效原産地證書正本(格式見附件2)。
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産地聲明(格式見附件3)。
原産地申報為新西蘭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原産地證書、原産地聲明的,應當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新西蘭原産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格式見附件4)。
(二)貨物的商業發票正本、裝箱單及其相關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我國境內的,應當提交在新西蘭境內簽發的聯運提單、貨物的商業發票正本以及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其他證明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相關文件。
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未提交新西蘭授權機構簽發的原産地證書正本、原産地聲明或者其他原産地證明文件,也未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新西蘭原産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的,其申報進口的貨物不適用《中新自貿協定》協定稅率,海關應當依法選擇按照該貨物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普通稅率或者其他稅率計徵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或者收取相當於應繳稅款的等值保證金。
第十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保證金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或者等值保證金:
(一)進口時已就進口貨物具備新西蘭原産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申明適用《中新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二)提交有效原産地證書、原産地聲明、其他原産地證明文件及海關要求提供的與貨物進口相關的其他文件。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繳納保證金之日起1年內提出退還保證金申請的,海關應當立即辦理保證金轉為進口稅款手續。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進口時就進口貨物具備新西蘭原産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的,也可以向海關提交有效原産地證書、原産地聲明、其他原産地證明文件及海關要求提供的與貨物進口相關的其他文件,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或者等值保證金。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關提交原産地聲明:
(一)經海關依法審定的貨物完稅價格總值不超過1000美元的;
(二)海關已經依法就相同貨物作出原産地行政裁定,確認貨物原産地為新西蘭,該行政裁定尚未失效或者被撤銷的。
第十八條 出口貨物申報時,出口貨物發貨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並向海關提交《中新自貿協定》項下原産地證書電子格式,不能提交電子格式的,出口貨物發貨人應向海關提交原産地證書正本的複印件。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進口貨物不適用《中新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一)進口貨物的原産地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産地證書或者原産地聲明未正確填寫,或者原産地證書所用的安全特徵與海關備案資料不一致的;
(三)原産地證書所列內容與其他申報單證不符的;
(四)原産地證書所列貨品名稱、數量及重量、包裝嘜頭及號碼、包裝件數及種類與進口貨物不相符的;
(五)自提出原産地核查請求之日起6個月內,海關沒有收到進口商、製造商或者生産商提交的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信息的,或者新西蘭海關答覆結果未包含足以確定原産地證書真實性或者貨物真實原産地信息的;
(六)新西蘭未將相關授權機構的名稱、授權機構使用的相關表格和文件所用的安全特徵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變化通知中國海關的;
(七)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原産地證明有規避本辦法有關原産地證書管理規定嫌疑的。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不適用《中新自貿協定》協定稅率的,應當向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進口貨物不予適用協定稅率告知書》(見附件5)。
第二十條 《中新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上標有原産地標記的,其原産地標記應當與依照本辦法確定的貨物原産地相一致。
第二十一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交的原産地證書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新西蘭授權機構簽發,並加蓋“正本”字樣印章;
(二)符合本辦法附件2所列格式,並以英文填制;
(三)含有包括新西蘭通知中國海關的印章樣本等內容的安全特徵;
(四)具有不重復的原産地證書編號;
(五)所列的一項或者多項貨物應當為同一批次的進口貨物,並且僅對應一份《進口報關單》;
(六)註明確定貨物具有原産資格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原産地證書被盜、遺失或者損毀,並且未經使用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進口貨物的出口商或者製造商向原簽證機構書面申請在原證書正本有效期內簽發經核準的原産地證書副本。該副本應當註明“原産地證書正本(編號_____日期_____)經核準的真實副本”字樣。經核準的原産地證書副本向海關提交後,原産地證書正本失效。
原産地證書正本已經使用的,經核準的原産地證書副本無效。
第二十三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交的原産地聲明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貨物的製造商、生産商、供應商、出口商作出;
(二)符合本辦法附件3所列格式,並以英文填制;
(三)在其有效期內;
(四)所列的一項或者多項貨物應當為同一批次的進口貨物,並且僅對應一份《進口報關單》。
第二十四條 原産地證書及原産地聲明自簽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
第二十五條 原産地證書、原産地聲明或者其他原産地證明文件不得塗改或者疊印。任何更正必須先將錯誤信息劃去,然後做必要的增補,更正內容應當由更正人員加以簽注。
原産地證書、原産地聲明或者其他原産地證明文件未填寫的空白處應予劃去,以防發證後添加內容。
第二十六條 海關對《中新自貿協定》項下原産地證書的真實性,相關進口貨物是否原産于新西蘭,或者是否符合本辦法其他規定産生懷疑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核實:
(一)書面要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補充信息;
(二)書面要求新西蘭境內的出口商或者生産商提供補充信息;
(三)要求新西蘭海關對貨物原産地進行核查;
(四)與新西蘭海關商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七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海關申請《中新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行政裁定。
《中新自貿協定》項下進口貨物新西蘭境內出口商以及與該進口貨物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主體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向海關申請《中新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行政裁定。
與該進口貨物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主體應當在向海關申請原産地行政裁定的同時,提交足以證明利害關係存在的證明材料,供海關審查。
《中新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行政裁定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做出。
第二十八條 海關對依照本辦法規定獲得的商業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未經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同意,海關不得洩露或者用於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材料”,是指在生産或者轉變為另一貨物的過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體或者物質,包括零件或者成分;
“非原産材料”,是指用於貨物生産中的非新西蘭原産的材料,以及不明原産地的材料;
“生産”,是指獲得貨物的方法,包括貨物的種植、飼養、開採、收穫、捕撈、耕種、誘捕、狩獵、捕獲、採集、收集、養殖、提取、製造、加工或者裝配;
“簡單”,是指不需要專門技能,也不需要專門生産或者安裝專用機器、儀器或者設備,進行的加工或者處理;
“海關估價協定”,是指作為《馬拉喀什建立世貿組織協定》一部分的《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
“公認會計原則”,是指有關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産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的會計原則,既包括普遍適用的廣泛性指導原則,也包括詳細的標準、慣例及程序;
“其他原産地證明文件”,是指能充分證明貨物原産地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