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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0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 4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1983年6月7日發佈的《郵電部關於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1983〕郵電字458號)、1987年5月21日發佈的《公眾電信業務使用規則》(〔1987〕 郵部字225號)、1992年10月16日發佈的《邊境通信管理暫行規定》、1995年10月23日發佈的《市內電話業務規程》、1996年6月12日發佈的《電信應急通信保障暫行規定》(郵部〔1996〕634號)、1996年10月17日發佈的《關於盜用電信碼號賠償損失計算標準的暫行規定》(郵部〔1996〕981號)、1997年9月10日發佈的《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郵部〔1997〕733號)、1997年10月13日發佈的《集中式用戶交換機(CENTREX)業務管理辦法(暫行)》,自2009年4月10日起廢止。
                          部 長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