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産權局令
第 六十一 號
《關於修改〈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 長 田力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關於修改《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決定
我局決定對《專利代理管理辦法》(2003年6月6日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30號發佈)第二十三條予以修改,修改後的內容為: 第二十三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負責頒發、變更以及登出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具體事宜,國家知識産權局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