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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規範高校招生行為 嚴禁仲介參與招生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29日   來源:湖北日報

  6月28日,湖北省教育廳和湖北省公安廳聯合發出通知,進一步規範高校招生行為,防範和依法打擊“招生仲介”參與高校招生行為,切實維護廣大考生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

  通知要求,湖北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按照教育部“六不準、六公開”的要求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招生工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嚴格招生工作程序和紀律,嚴格責任追究制。實施“陽光工程”,公開一切可以公開的信息,盡力滿足廣大考生及家長的知情權。

  招生過程中堅決禁止高校招生工作部門和人員與“招生仲介”組織和個人發生各種形式的聯絡。嚴格招生計劃管理,湖北省招生計劃在招生錄取之前一次性下達到高校,招生過程中不另行增加計劃。各高校將招生計劃分專業、按類別一次性向考生及家長公佈,不預留招生計劃,不計劃外招生。

  錄取通知書由各高校按規定直接寄送給考生,不得委託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發放,以收取所謂“活動費”、“調劑費”、“錄取費”等費用。湖北省招辦招生錄取現場及各高校招生錄取現場要建立招生工作督查小組,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規招生行為。

  湖北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高校發現“招生仲介”參與招生活動或接到群眾舉報,要迅速行動,堅決查處。對涉嫌招生詐騙的案件,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查處過程中,對涉及的招生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從快處理。(記者王晶、特約記者梁煒、實習生謝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