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2005年6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於人用狂犬病疫苗實施批簽發管理的通知》,決定將人用狂犬病疫苗納入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
《通知》指出,自2005年8月1日起,人用狂犬病疫苗納入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2005年8月1日以後出廠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需獲得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市銷售,2005年8月1日以前已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可在效期內繼續流通、使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承擔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批簽發工作,負責批記錄摘要的審核、項目檢驗及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簽發文件的簽發。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廣東、四川、甘肅等授權生物製品批簽發任務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管理轄區內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現場抽樣和其中部分項目的檢驗工作。具體分工由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組織確定,並予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