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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20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財  政  部
                        文件
農  業  部

財農〔2005〕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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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林、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

  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是中央財政為鼓勵和支持農民科學施肥,提高肥料使用效率,促進農民節本增收,減少農業面源污染而設立的專項資金。為加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的管理,規範資金使用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測土配方施肥試點由財政部和農業部共同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業部門組織落實。各級財政和農業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密切配合。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落實補貼資金預算,及時撥付補貼資金,對資金的分配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等。

  農業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補貼專項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包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開展項目申報、項目實施、檢查及驗收等。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應遵循公開、公正、農民(含農場職工,下同)自願、穩步推進的原則。

  公開,指補貼政策、辦法公開,補貼資金分配使用過程透明。

  公正,指項目縣的選擇客觀公正,配方肥加工企業和儀器設備按照招標辦法公平競爭,擇優選用。

  農民自願,指尊重農民的選擇,不違背農民意願硬性要求測土配方配肥,或強行要求農民購買配方肥料。

  穩步推進,指測土配方施肥按照先行試點,逐步推開的原則實施,避免一哄而上。

  第四條 各地應結合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鼓勵農技人員走向市場。農技部門要免費為農民提供測土配方施肥服務,並與配肥企業結合,運用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為農民提供優質配方肥料。

第二章 補貼對象、補貼內容和補貼標準

  第五條 補貼對象:包括承擔測土配方施肥任務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依照配方加工配方肥的企業等。

  第六條 補貼內容:包括對測土、配方、配肥等環節給予的補貼以及項目管理費。

  測土補貼主要用於劃分取樣單元、採集土壤樣品、分析化驗和調查農戶施肥情況等費用。

  配方補貼主要用於田間肥效試驗、建立測土配方施肥指標體系、制定肥料配方和農民施肥指導方案等費用。

  設備補貼主要用於補充土壤採樣和分析化驗儀器設備、試劑藥品,以及配肥設備的更新改造費用。

  項目管理費,由項目縣在補貼資金中提取,用於項目評估、論證、規劃編制、檢查驗收等管理支出。

  第七條 補貼標準:測土、配方和土壤採樣環節的補貼按照實際需要給予適當補助;儀器設備在充分整合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適當添置,用於儀器設備的補貼原則上不超過財政補貼資金的30%。項目管理費按補貼資金的2%提取。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配方肥生産(流通)企業,可按規定參與國家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工作,申請承擔儲備任務。經相關部門確認後可按程序申請國家化肥淡季商業儲備貸款貼息資金,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不得用於支付配方肥淡季儲備貸款利息。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資金撥付

  第九條 根據中央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國家測土配方施肥項目規劃、工作重點及各地的需求狀況,由農業部、財政部制定並下達年度《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項目實施方案》,確定國家年度測土配方施肥實施範圍、補貼資金額度、工作進度及要求等。

  第十條 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下同)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財政部下達的年度《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項目實施方案》,組織編制本轄區的年度《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第十一條 各省財政部門、農業部門以正式文件聯合向財政部、農業部申請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縣測土配方施肥工作基礎、項目縣選擇原則、資金概算、補貼內容、補貼標準、組織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條 農業部負責組織專家對各省上報的《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使用方案》進行審核後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查後將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再由省級財政部門下撥。

  補貼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執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各省農業部門和財政部門按要求組織項目實施。項目下達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報農業部和財政部審批。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省級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本地區配方肥定點加工企業和儀器設備招標辦法,並指導項目縣按照公平競爭、擇優選用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標。經招標確定的企業和儀器設備應在省級土壤肥料技術推廣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項目縣農業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對提供測土配方施肥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配方肥加工企業、受益農民、補貼標準等進行公示,促進誠信建設,建立可追溯制度。

  第十六條 配方肥定點加工企業要保證肥料質量,並建立完善的配售網絡。各級農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配肥企業和肥料市場的監管,切實保證配方肥質量,防止出現假冒偽劣肥料坑農害農、趁機哄抬肥料價格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參與測土配方施肥試點工作,增加資金投入。要配合地方各級農業部門加強對項目申報、實施的監督管理,並設立監督舉報電話。

  第十八條 補貼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截留、挪用。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業部門應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省可參照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送財政部、農業部。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財政部、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關鍵詞:農業 補貼 辦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