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1月1日起,山西省對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殘疾軍人及優撫事業單位集中供養對象生活補助標準不同幅度提高。其中抗戰時期入伍在鄉老復員軍人每人提高生活補助標準1080元/年,最高達到2540元/年;其它時期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提標500元/年,最高達到1940元/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每人提高標準20元/月,達到1200元/年。在鄉殘疾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的60-180元提高到110-300元。優撫事業單位集中供養人員伙食費、醫藥費、被服費、零花錢標準也將在現有標準分別提高60-160元/人.月,達到530-58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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