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目前一些境內外社會閒散人員在境內拉客戶投資所謂的 “衝值計劃”和“增值計劃”,日前,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有關人士發表談話,提醒廣大公司、企業及個人投資者不要相信、不要參與此類欺詐投資活動,以免上當受騙。
據參與組織此類活動人員所持有的有關宣傳資料稱,“衝值計劃”是國際上一些大的基金組織和慈善機構想把資金投放給有項目但缺少資金的企業或個人,在中國主要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五家銀行的廣州分行投放給中國的企業或個人,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企業或個人只要將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美元的資金存入五家銀行之一的下屬分行,在15天內不提取、不移動,同時將三天內有效的銀行對帳單、授權查詢函和個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護照(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的彩色掃描件交給安排操作方,安排操作方經查證存款屬實後,與存款的企業或個人簽訂《衝值計劃合作備忘錄》,並安排該企業或個人與上述五家銀行之一的廣州分行簽訂衝值合同。在合同簽訂後的3個工作日內,存款的企業或個人可獲得所存入資金的2至3倍的利潤;滿15個工作日後,可獲得所存入資金6倍的利潤。安排操作方與有關仲介人員可以得到總利潤(即1.8億元人民幣)8%的獎勵。這些有關“衝值計劃”的宣傳資料中還有一份所謂的“銀監會2004年6月28日《關於為境內外資金兌衝的規定》”(係偽造)。
所謂“增值計劃”,是利用投資者在銀行存款的額度,由執牌公司與操作銀行合作在國際市場上進行票據等有價證券的買賣達到資金的增值,獲取的利潤用來幫助不發達國家建設公路、發電廠等有益的項目。投資者的存款額最小為1億美元。具體操作是投資者將1億美元或等值人民幣存入國內工、農、中、建四家銀行或世界排名前100名大銀行,定期一年零一個月,保證資金來源合法,保證不提取、不轉讓、不挂失、不抵押、不移動,並提供投資者個人身份資料或企業註冊資料和存款資金證明彩色複印件、授權查詢函,經查證屬實後,由安排操作方與投資者簽訂《增值計劃備忘錄》,並安排投資者與操作方(國外執牌公司)在廣州、深圳或香港簽署增值運作合約。合約簽署後,投資者與操作方在香港操作銀行開設銀行聯名交易帳戶,操作銀行將等值1億美元的現匯匯入聯名交易帳戶,投資者簽署《授權委託書》委託操作方進行增值運作。操作方則利用聯名交易帳戶的資金額度在國際市場上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操作期限為十個月。增值總利潤為投資金額(即1億美元)的6倍,投資者得50%,操作方得30%,安排操作方以及各方仲介共得20%。
上述所謂“衝值計劃”和“增值計劃”活動明顯具有虛假性和欺騙性,其宣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國務院的指示,安排廣東五大銀行先行操作”、“中國人民銀行對美聯儲承諾了保密”等純屬假借國家銀行的名義造謠惑眾,其保證“投資方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只要在15天操作期內不提取本金,即可獲得超過本金10倍以上的利潤”不但不符合國際金融投資市場的投資回報率,而且十分荒謬,有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國內企業和居民鉅額資金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