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浙江省近日出臺了相關政策,鼓勵資源節約降耗和綜合利用,加強高耗能企業稅收徵管促進浙江省環境保護。
一是鼓勵資源節約降耗,促進高效利用。對生産節水、節能等資源節約型産品的關鍵設備和其相關的循環經濟,以及政府擬鼓勵發展的資源節約型重點産品生産企業的關鍵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對循環經濟示範企業使用的資源循環型關鍵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對節能、節電、節水的資源節約型企業,可按現行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准,酌情給予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的照顧。
二是鼓勵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清潔生産。對利用本企業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列舉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産産品,其銷售收入佔本企業銷售總額兩成以上的企業,可按現行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准,給予減免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對為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列舉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産産品而興建的企業,可按現行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准,給予減免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對經市(地)級以上政府部門認定核準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可按現行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准,給予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三是鼓勵加強環境保護,促進生態建設。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徵收營業稅。對為凈化環境、有效保護資源而興建的污水處理廠的生産經營用房及其所佔的土地,可按現行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准,給予減免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態環境需要而搬遷的企業,在自行轉讓原房地産時,可報經地稅部門批准,給予免徵土地增值稅的照顧。
四是對高耗能企業加強稅收徵管。大力加強資源類地方稅收的徵管,嚴格執行調整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對納稅人開採應稅礦産品自用的,嚴格按規定徵收資源稅。對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體戶,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各地都不得擅自調低資源稅稅額標準。對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費資源的企業,原則上不再給予特殊照顧。對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水資源的企業和因污染環境被當地政府下令整改及關停的企業,一律不得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