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部分電信業務資費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衛星通信集團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
為鼓勵市場競爭,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完善電信資費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促進電信行業協調健康發展,結合當前電信市場情況,經徵求各方面意見,信息産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調整部分電信業務資費管理方式,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國內長途電話通話費、國際長途電話及臺港澳地區電話通話費、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和固定電話本地網營業區間通話費實行資費上限管理。
資費上限標準暫按現行資費標準執行。
IP電話仍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各電信企業在制定上述業務資費方案時,凡涉及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的資費方案,由各電信企業集團公司在不高於上限標準之下自主制定,報信息産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在具體方案執行前,各省級電信企業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執行的資費方案,由各省級電信企業報其集團公司批准同意後,再報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電信企業集團公司同意的資費方案,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各電信企業集團公司在批復同意下屬企業的資費方案時,應將其批復意見抄報信息産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各電信企業集團公司要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資費監管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信部聯清[2004]204號,以下簡稱204號文)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電信資費的內部管理,規範下屬企業的資費行為,加大對電信資費的內審內控力度,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機制。
四、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在資費上限管理政策執行過程中要加強指導監督,按照204號文的要求嚴格監管,對企業的不正當競爭及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對於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上報信息産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五、政府主管部門將視市場情況適時調整資費上限標準,電信企業也可以提出調整申請。國內長途電話通話費、國際長途電話及臺港澳地區電話通話費、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由信息産業部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後調整。固定電話本地網營業區間通話費上限標準由各省通信管理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調整。
以上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各地電信企業要切實保障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不得借機漲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