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北京市收回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辦法的通知
京國土用〔2005〕534號
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收回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二○○五年八月一日
北京市收回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國有土地使用與管理制度,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調控機制,維護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和《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並按照本辦法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條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負責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
市發展改革、規劃、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收回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收回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採取貨幣補償、實物補償或貨幣實物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第五條 補償價格由有評估資質的仲介機構按照現狀用途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人已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將已交的剩餘年期的土地出讓金返還。
第七條 補償價格確定後,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協議,對補償金額、付款期限、交付土地等內容做出約定。
第八條 企業申請土地轉讓,經批准可以入市交易的,由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價格的確定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