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全國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確保其完好暢通,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國務院于二○○五年九月批准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
方案指出,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強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堅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並重的原則,明確各級政府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強化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管理養護職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渠道,加快公路養護市場化進程,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改革的具體目標是,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建立符合我國農村實際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和運行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正常使用,實現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正常化和規範化。
方案提出,進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首先,要明確職責,建立健全以縣為主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1)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本地區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下達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監督檢查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統籌安排和監管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指導、監督農村公路管理工作;(2)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其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養護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劃,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3)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擬訂公路養護建議計劃並按照批准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權路産保護;(4)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保護以及養護資金籌措等方面的具體職責,由縣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其次,要建立穩定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渠道,加強資金使用管理。(1)公路養路費(包括汽車養路費、拖拉機養路費和摩托車養路費)應主要用於公路養護,其總收入(扣除合理的徵收成本及交警費用)用於公路養護(含大中修、小修保養及其他管理養護)的資金比例不得低於80%。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在統籌安排汽車養路費時,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資金水平不得低於以下標準:縣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目前實際高於上述標準的,要維持現標準,不得降低;(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的實際需要,統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對一些特殊困難地區,中央財政要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增強這些地區的財政保障能力;(3)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統一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專款專用。除市、縣兩級財政資金和拖拉機養路費、摩托車養路費外,其餘資金全部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撥付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市、縣兩級財政資金由相應的財政部門撥付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範圍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縣級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養護計劃用於轄區內農村公路的養護,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第三,實行管養分離,推進公路養護市場化。(1)在對公路管理機構科學定崗和核定管理人員的基礎上,逐步剝離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中的養護工程單位,將直接從事大中修等養護工程的人員和相關資産進行重組,成立公路養護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獲得公路養護權。公路養護公司實行自負盈虧,與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用工制度進行管理;(2)所有等級公路的大中修等養護工程向社會開放,逐步採取向社會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鼓勵具備資質條件的公路養護公司跨地區參與公路養護工程競爭。逐步取消養護包乾費,全面實行養護工程費制度,養護工程費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養護定額和養護工程量核定,依照養護合同撥付,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對等級較低、自然條件特殊等難以通過市場化運作進行養護作業的農村公路,可實行幹線支線搭配,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也可以採取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養護。
方案強調,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指導,充分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並認真組織落實,確保改革平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