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告
2005年 第47號
國家環保總局廢物進口審批工作與海關電子口岸將於 2005年10月10日正式聯網運行,為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就啟用新版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 2005年10月10日起,國家環保總局將啟用新版自動許可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樣本附後),同時,停止簽發舊版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包括自動類和限制類)。此前簽發的舊版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可在有效期內按原規定繼續使用。
二、舊版進口廢物批准證書不實行電子數據聯網,海關憑紙質進口廢物批准證書辦理驗放手續。海關對證面內容如有疑問的,可聯絡國家環保總局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驗核證件真偽。自2006年4月1日起,舊版進口廢物批准證書一律作廢,海關及檢驗檢疫部門不再接受報關和報檢。持在有效期內並有餘額的舊版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單位,可于2006年3月1日—31日憑原證書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申請換領新版許可證,但須提供新版許可證規定信息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集中轉送國家環保總局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辦理。
三、 新版許可證當年有效。特殊情況需要跨年度使用時,有效期不超過次年的3月31日。
四、許可證內批准額度在有效期內未使用完的,利用單位可在有效期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發證機關收回原證,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後,重新簽發許可證。
五、除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的舊版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外,自2005年10月10日起,各口岸海關將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簽發的電子許可證驗核企業的紙質許可證和其它有關進口單證,接受企業報關。
六、 除進口廢紙外,其他固體廢物應在許可證證面簽注的直屬海關關區內第一個進境地口岸海關申報進口。
七、 進口廢物涉及一份以上許可證的,應分別填寫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即一份進口貨物報關單僅對應一份許可證。
八、許可證在報關時可多次使用,每批廢物進口時,海關按其實際進口數量進行紙制單證和電子數據核扣,紙質單證海關簽注欄目用滿後,不論許可證是否仍有餘額,海關對許可證電子數據做手工結案處理。最後一批廢物進口時,其溢裝數量按該許可證實際餘額並在規定的溢裝上限3%內計算。
九、每次報關時,海關留存許可證複印件與報關單存檔;最後一次報關時,海關收回許可證正本,並與報關單一併存檔。
十、 進口報關單上的申報單位(指計量單位)應與許可證證面計量單位一致。
聯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育慧南路1號中日友好環保中心A棟1006房間國家環保總局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
郵編:100029電話:(010)84637722轉2316,5006,84636376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海關總署國家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00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