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於社會各界特別是儲戶了解和掌握《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48號)等文件的精神,推動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管理工作,17日,三部委聯合印發了《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具體內容如下:
問:為什麼要頒布《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它與老辦法相比有什麼變化?
答:1999年恢復開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以後,根據科教興國的戰略,為促進國家教育事業健康發展,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積蓄資金,國家決定自2000年開始設立教育儲蓄賬戶,給予利率及免徵利息稅的優惠。該項制度出臺以來,對一些困難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幫助,在一定程度上給廣大居民帶來了實惠。但是,由於原教育儲蓄管理辦法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身份證明的格式、印製、開具等沒有做出統一規範,一些地區教育儲蓄業務管理不嚴格、不規範,政策執行變形,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有鋻於此,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聯合發佈了《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0〕102號)中關於教育儲蓄政策規定的基礎上,主要針對教育儲蓄存在的虛假證明問題,規範了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的印製、領取、開具和使用;並且,重申和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等。相對於老辦法而言,並沒有調整原有教育儲蓄利息的稅收政策,只是針對近年來一些地區利用虛假教育儲蓄騙取免稅優惠的問題而制定了加強管理的措施。這對於規範教育儲蓄工作、進一步加強教育儲蓄利息的免稅管理有著積極意義。
問:對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的教育儲蓄如何處理?以前的“證明”是否有效?
答:儲戶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儲蓄,其按原做法向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繼續有效;儲戶若在2005年12月1日後支取教育儲蓄,其提供的“證明”必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省級國家稅務局統一印製、由所在學校開具的“證明”;凡是不能夠提供有關證明的教育儲蓄,開辦業務的銀行應按有關的儲蓄法規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規範,不能享受教育儲蓄的有關優惠。
問:辦理教育儲蓄有哪些好處?
答:相對其他儲蓄存款而言,教育儲蓄有三方面好處:一是家庭可以為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儲蓄機構通過零存整取方式積蓄資金;二是符合規定的教育儲蓄專戶,可以享受整存整取利率的優惠;三是教育儲蓄存款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問:哪些人可以辦理教育儲蓄?在哪些學習階段可以享受教育儲蓄免稅優惠?一個人至多可以享受幾次教育儲蓄免稅優惠?
答:按照有關規定,開立教育儲蓄的對象必須是中國大陸在校小學4年級(含4年級)以上學生;享受免徵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個階段中,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和利率優惠。也就是説,一個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優惠。
問:在哪些地方可以辦理教育儲蓄?
答: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不含郵政儲蓄機構)均可開辦教育儲蓄。
問:如何辦理教育儲蓄開戶?
答: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符合條件的學生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民身份證等有效實名證件到儲蓄機構以學生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即學生)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代理學生辦理時,代理人還必須同時出具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明。
問:教育儲蓄有哪些基本規定?
答:教育儲蓄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每月固定存額(存額由儲戶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到期支取時按實際存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每份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每份本金合計超過2萬元或一次性躉存2萬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應徵收利息稅。不按規定計付利息的教育儲蓄,不得享受免稅優惠,應按支付的利息全額徵收利息稅。
同時,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教育儲蓄到期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問:如何支取教育儲蓄存款?
答:教育儲蓄到期時,儲戶必須持存摺、身份證或戶口簿(戶籍證明)和學校提供的“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戶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並免徵利息稅。儲蓄機構應認真審核儲戶所持存摺、身份證或戶口簿(戶籍證明)和“證明”,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免稅優惠,並在“證明”(第二、三聯)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印章,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代理人代為支取時,還必須同時持代理人的身份證等有效實名證件及複印件(複印件留存儲蓄機構)。
問:對不能提供“證明”的儲戶,其教育儲蓄存款如何計付利息?利息能否免稅?
答:對不能提供“證明”的儲戶,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率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其利息所得應按有關規定扣繳利息稅。
問: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教育儲蓄如何處理?
答: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仍可享受利率和免稅的優惠。即按開戶日掛牌公告的與實際存期相對應的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利息稅。對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利息稅。
逾期支取教育儲蓄,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對逾期期間的利息徵收利息稅。
問:“證明”如何開具和使用?
答:教育儲蓄到期前,儲戶必須持存摺(或複印件,複印件僅適用於在外地讀書的學生)、戶口簿(戶籍證明)或身份證到所在學校開具“證明”。“證明”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製,由學校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證明”一式三聯,第一聯學校留存;第二、三聯由儲戶在支取本息時提供給儲蓄機構;儲蓄機構應將第二聯留存備查,第三聯在每月辦理扣繳稅申報時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從事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應主動向所在地國稅機關領取“證明”,並嚴格按照規定填開“證明”,不得重復填開或虛開,對填開的“證明”必須建立備案存查制度。
儲戶到所在學校開具“證明”時,應在“證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無居民身份證號碼的,應持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複印件三份,分別附在三聯“證明”之後。
問:儲蓄機構應對教育儲蓄採取哪些管理措施?
答:儲蓄機構應對教育儲蓄情況單設會計科目反映,進行詳細記錄以備稅務機關核查,並按月統計逐級上報。記錄的內容應包括:儲戶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開具“證明”的學校、“證明”編號、存款額度、儲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問:稅務機關應對教育儲蓄採取哪些管理措施?
答: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臺賬,對儲戶享受優惠情況進行詳細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儲戶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證明”編號、開具“證明”的學校、開戶銀行、存款額度、儲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定期對儲蓄機構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稅情況開展檢查。
問:異地上學可以享受開戶行教育儲蓄免稅優惠嗎?
答:可以。學生到異地(僅指中國大陸境內)上學,只要憑接受非義務教育學校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統一印製、所在學校開具的“證明”,到開立教育儲蓄賬戶的銀行按規定辦理即可。
問:違法辦理教育儲蓄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答:對違反規定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的學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其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對儲蓄機構以教育儲蓄名義進行攬儲,沒有按規定辦理教育儲蓄,而造成應扣未扣稅款的,按《徵管法》的規定,向納稅人追繳應納稅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時,可責成扣繳義務人從納稅人的儲蓄賬戶上限期補扣應扣未扣的稅款。
對儲戶採取欺騙手段辦理教育儲蓄的,一經發現,對其徵收利息稅,並按《徵管法》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