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保監會發佈了《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推動保險公司建立和完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保險産品開發和管理制度,更好更快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的保險需求。
《辦法》的實施有助於提高行政監管效率。新的保險産品管理制度將保險産品的管理方式簡化為審批和備案兩種。審批屬於行政許可管理,僅適用於依法實行強制的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投資型保險、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其他保險條款均適用於備案管理,保險公司可以將保險條款推向市場後再向監管機關備案,以備查詢。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和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使用時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險監管機構報送審批或備案。
《辦法》的實施有助於強化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新的保險産品管理制度在賦予保險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權的同時,相應加大了保險公司承擔的法律責任,體現了保險監管機關加強保險産品管理的事後監管力度。《辦法》強化了法律責任人制度和精算責任人制度,明確了保險公司違法違規的情形及其對應的行政處罰措施。這將有效地促進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産品的質量和合法、合規性,促進保險公司完善保險産品設計開發制度。
新《辦法》共計八章四十五條,主要規定了審批類保險産品應提交的材料以及保監會、保監局審批職責的分工,備案類保險産品應提交的材料和備案的程序、方式,組合式保險産品的管理要求,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的資格條件、報送核準時應當提交的材料及其應承擔的責任等,對修改保險産品的管理及相關的報告制度,保險産品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情形及對應的處罰措施等。
據悉,為避免頻繁變更規章,保證制度的穩定性、嚴肅性和操作性,對於需經常調整而《辦法》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內容,中國保監會同時配套下發了《關於實施〈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其中的內容進行細化,如保險公司需報告的事項、報告內容、報表和時限等。
該《辦法》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