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近日出臺一項政府規章規定,土地補償費要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民。這是山西省首次明確全省土地補償費分配比例,並以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確定下來。
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土地補償費分配混亂、村級留用管理不規範而引起被徵地農民上訪,是當前信訪工作的熱點之一。在徵收、徵用農村土地過程中,有的建設單位未經被徵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有的徵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侵害了被徵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知情權和徵地補償權。有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徵地補償費後,違法以村規民約或少數服從多數之名,將被徵地農民劃分為老戶、新戶、女兒戶,並將補償分成三、六、九等,嚴重侵害了被徵地農戶的徵地補償權。
據統計,僅1999年初至2004年6月底,山西省到位的20多億元的土地補償費中,只有一半左右落實到失地農民頭上。今年3月,山西省“兩會”期間,55名省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議案,要求政府制定規章,儘快解決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不公問題。
此後,有關部門迅速展開大量調研,並將《山西省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草案)》在省政府網站及部分新聞媒體上公佈,引起人民群眾熱烈反響,共接待群眾來電、來訪上百次,書面和電子信函百餘件。山西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專門多次召開立法論證會、座談會,反復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不斷完善和充實草案。
辦法高度強調了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平等權。被徵地農民的認可成為徵地報批材料中的必備內容;在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上,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徵地補償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
為保障土地補償費切實落實到失地農民手上,山西省規定,徵地單位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徵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徵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徵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徵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對於涉及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有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