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對部分藥品
從出廠環節制定價格進行試點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藥品價格管理,從源頭抓起,降低藥品零售價格,規範藥品購銷行為,減輕群眾藥費負擔,經研究,決定對部分藥品從出廠環節制定價格進行試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入試點範圍的品種,為我委定價目錄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維生素及礦物質類缺乏症用藥,具體品種見附表。納入試點範圍的藥品,將從目前制定公佈最高零售價格,改為制定公佈最高出廠價格(或口岸價格,下同)和最高零售價格。不同出廠價格所對應的不同檔次流通差價率,按照《藥品政府定價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生産企業可低於規定的最高出廠價格供應藥品。生産企業降低出廠價格後,零售單位的實際零售價格要相應降低。具體零售價格不得超過按生産企業實際出廠價格順加對應檔次流通差價率計算的價格水平。在上述差價範圍內,藥品經營單位的批發價格,由藥品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藥品實際出廠價格為扣除各種折扣後的含稅出廠價格。生産企業銷售藥品時,實際出廠價格低於規定最高出廠價格的,應根據實際出廠價格加相應檔次流通差價率計算出實際零售價格,以書面等形式告知相關購貨單位。藥品零售單位在銷售藥品時,應向供貨單位索取相關零售價格信息。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綜合考慮藥品批發企業和醫療機構經營成本的基礎上,本著有利於規範購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有利於降低藥品價格、減輕群眾負擔的原則,降低醫療機構對試點藥品的實際加價率。
五、本通知發佈後,對納入試點範圍的品種,我委在重新制定或調整價格時,將按上述有關規定公佈其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在此之前,繼續按現行零售價格和有關規定執行。
六、制定公佈出廠價格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既要強化日常監督,又要適時組織專項檢查。對生産企業超過規定最高出廠價格供應藥品的、零售單位超過實際出廠價加規定流通差價率作價銷售的,按價格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附表:制定公佈出廠價格試點的藥品品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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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佈出廠價格試點的藥品品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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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中文名稱 |
劑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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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維生素A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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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維生素B1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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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維生素B2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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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維生素B6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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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維生素B12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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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維生素C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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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維生素D2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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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維生素D3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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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β一胡蘿蔔素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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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複合維生素B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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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溶性多種維生素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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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脂溶性多種維生素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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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乾酵母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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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煙酸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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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煙酰胺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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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葡萄糖酸鈣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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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氯化鈣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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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碳酸鈣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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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維生素D3碳酸鈣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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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硒酵母 |
處方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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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混合微量元素 |
處方劑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