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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規定不合格食品一律召回 不召回者最高罰2萬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1日   來源:河南日報

    記者12月20日從有關部門獲悉,《河南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已經河南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將於近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草案)》對食品經營者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食品質量的判定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

    食品經營者義務包括進貨把關義務,銷售保質義務,規範標識義務和問題召回義務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包括抽查權、公佈權、責令召回權、處罰權等。對食品經營者不查驗索票的;不加貼QS標誌、或銷售散裝食品未向消費者明示産地、保質期等的;不建立進銷貨臺賬的;銷售食品屬“三無”産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食品經營者對不合格産品拒不追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楊淩 董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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