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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05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簽署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令,頒布《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從而為加強註冊稅務師行業監管,充分發揮註冊稅務師的積極作用,規範註冊稅務師行業行為和促進註冊稅務師行業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條,具體包括:總則、註冊稅務師的執業資格考試和備案、註冊稅務師的權利和義務、業務範圍及規則、稅務師事務所、註冊稅務師協會、罰則和附則等內容。

    與目前註冊稅務師行業依據的《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相比,《辦法》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既對稅務機關提出了要求,也區分開了稅務機關和稅務師事務所各自的職責以及相應承擔的責任。《辦法》第七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二是明確了稅務師事務所的性質、法律地位及其作用。《辦法》第三條規定,“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社會仲介機構。”考慮到今後稅務服務業對外開放的形勢要求和註冊稅務師涉稅鑒證功能的特點,《辦法》中對註冊稅務師可做業務規定為涉稅鑒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兩大類。

    三是明確了註冊稅務師的業務範圍。《辦法》第二十三條確定了註冊稅務師可承辦以下涉稅鑒證業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産損失的鑒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四是明確了有關處罰方面的規定。針對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職業操守、內部管理問題和在從事涉稅鑒和服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辦法》也做了有關處罰方面的規定。

    此外,為了加強管理,提高效能,《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是註冊稅務師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委託各自所屬的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行使對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管理職能,並監督、指導註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並確定,對註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權(如備案、變更、登出)等,由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行使,涉及處罰、審批等重大事項由稅務機關行使。

    《辦法》的制定發佈,除對目前註冊稅務師行業依據的《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部分條款文字作了重新表述外,還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以解決近年來行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同時,也將散落于許多單項的規範性文件或內部掌握的政策規定中的行業監管規定進行了整合。從而,既提升了法律級次和約束力,有利於各地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嚴格執行,加強對行業的監管力度,也對註冊稅務師行業的法制化進程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同時也應看到,《辦法》的頒布實施,對註冊稅務師行業強化業務素質、提高服務質量和規範執業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確規定處罰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中的違規行為,意味著涉稅鑒證業務在為稅務師事務所提供更大發展空間的同時,也增大了執業風險。因此,廣大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在認真學習和貫徹《辦法》時,必須意識到機遇與風險並存,要在規範中發展,在發展中提高。

    據了解,自1996年我國實施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以來,註冊稅務師隊伍不斷發展壯大。從1998年開始,全國註冊稅務師資格統一考試已舉辦八次,共有66849人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截止2005年10月底,全國有稅務師事務所2926個,從業人員已近10萬。但由於我國的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起步較晚,整個行業尚處於發展初期,從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到監管的實施都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稅收徵管模式轉變的要求,迫切需要進行規範。同時,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也需要從法制的角度對註冊稅務師的地位、作用重新進行定位。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在總結已有經驗的基礎上,調整立法思路和切入點,以註冊稅務師的涉稅鑒證功能為方向,推動註冊稅務師行業的法制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