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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發通知督促化工企業做好幾項安全環保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7日   來源:環保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文件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安監總危化[2006]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環境保護局,有關中央企業:

    近期發生了多起由危險化學品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苯胺二車間操作人員違反操作規程,發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事故發生後,由於對生産安全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嚴重性認識不足,而且沒有事故狀態下阻止含有大量苯、硝基苯等物料的“清凈下水”進入松花江的設施和要求,也沒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應急預案有關防止污染的規定,致使事故現場地面水進入“清凈下水”排水系統,流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水體嚴重污染。2006年1月6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市長征化工有限公司六氯車間一反應釜發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發生後,該公司利用已有的雨水回收系統和廢水預處理池,收集了事故污水,經預處理後送入污水處理廠,沒有造成環境次生污染。兩起事故都造成了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但兩個公司在事故狀態對環境影響的不同結果表明,必備的防污設施和措施對防範危險化學品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至關重要。

    各級安全監管、環境保護部門和各類化工生産企業都要充分認識到化工生産企業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收集、處置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全面查找在工藝設計、設施設備、應急管理、培訓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漏洞,迅速制定、落實適合企業實際的針對性措施,提高預防事故和事故狀態下防範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確保安全生産和保護環境。當前,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立即完善事故狀態下防範環境污染的措施

    各類化工生産企業要組織專業人員對本企業防範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污染環境的措施進行“會診”。“會診”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事故應急預案和環境應急預案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操作人員崗位操作技能培訓考核、非正常工況處置程序、應急預案演練的管理工作等是否已實現制度化、規範化及其實際效果。

    (二)關鍵生産裝置、危險化學品儲罐區和倉庫是否配備事故狀態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圍堰、防火堤等設施及其維護情況。

    (三)是否有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引發環境污染的設施和措施。已經有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收集、處置設施和措施的,要評估其是否科學有效,適應應急需要。

    各類化工生産企業要在2006年2月28日前完成本企業的“會診”工作。“會診”後,要提出具體整改措施,並迅速組織落實整改措施,中央企業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其他企業要在9月30日前完成。

    二、開展在建、新建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審查

    對已經開工建設的化工項目,要對設計方案中安全與環保措施進行專項再審查。審查的重點之一是項目設計方案是否有事故池或緩衝池等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的收集、處置措施。沒有收集、處置措施的,都要補充設計予以完善,與工程主體設施一併建設和驗收。

    對未開工建設的化工項目,設計方案都要充分考慮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的收集、處置措施,處理不合格不得排放。對已經通過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的,評價機構要對項目的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的收集、處置措施進行專項安全補充評價和環境影響風險補充評價,組織審查的機構要對評價報告進行再審查,確保評價報告明確此項具體措施。

    三、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自主開展反習慣性違章活動,規範職工安全生産行為;監督和指導企業開展全員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從業人員處理非正常工況的能力;督促企業加強夜間、節假日領導值班、關鍵裝置和崗位巡查,規範和落實處置非正常工況的報告制度和確認制度。

    環境保護部門要組織開展環境安全檢查,督促各類化工生産企業特別是沿江河湖海的化工生産企業,立即開展環境影響風險評估;指導和監督企業制定並落實滿足實際需要的環境應急處置措施。

    各級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要督促檢查轄區內各類化工企業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建立重大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檔案,落實監管責任,促進企業隱患整改工作落到實處,收到實效。安全監管總局、環保總局將從第二季度起,對各地的落實情況開展檢查。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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