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在打擊侵犯商標權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
2004年8月,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保護知識産權專項行動,吳儀副總理親自對全國的專項行動做出部署。為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開展了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專項整治行動,公安部也開展了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犯罪的“山鷹”行動。在專項行動過程中,各地工商機關與公安機關的配合聯絡日益增強。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大幅降低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犯罪的門檻,加大了知識産權的刑事保護力度。
為加強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工作中的協作與配合,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規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加強商標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接收工作進行了多次磋商,聯合起草了《關於在打擊侵犯商標權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2006年1月13日,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下發了該《暫行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暫行規定》共17條,主要以案件線索通報為主線,對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合作範圍、合作事項以及協作配合機制的建立作了明確規定,對雙方合作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問題,如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貨物處理、侵權判定、協助調查等問題作了切實可行的操作性較強的規定。
《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的銜接配合,包括通報重大涉嫌犯罪線索和會商打擊策略,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案件,相互通報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報信息,共同開展保護商標專用權領域的宣傳和國際交流等事項。
《暫行規定》的出臺,有助於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涉嫌商標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接收工作,有助於加強雙方在打擊商標侵權犯罪工作中的協作與配合,有助於加大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有效保護註冊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