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農村分散供養孤兒全部納入救助範圍,已納入湖北省政府2006年為民辦十件實事之中。為了進一步做好農村分散供養孤兒的救助工作,按期完成湖北省政府確定的目標任務,日前,湖北省廳發出《關於對農村分散供養孤兒實行定期定量救助的通知》,要求將農村分散供養孤兒全部納入農村特困戶救助範圍,按人年平1200元標準實施重點救助。
《通知》要求,縣級民政部門組織工作專班,嚴格按照父母雙亡(含司法機關宣佈失蹤)的條件,對農村分散供養孤兒情況再次進行排查核實,登記造冊。經調查核實符合救助條件的孤兒,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後發放社會救助證。
《通知》強調,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規定,明確農村分散供養孤兒監護人。堅持和維護孤兒當前親屬撫養、非親屬寄養關係,進一步明確監護職責。對農村分散供養孤兒實行重點救助,已集中供養的孤兒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不變。
《通知》明確,省級按照農村分散供養孤兒人年平1200元標準專項安排救助資金。農村分散供養孤兒救助資金納入農村特困戶救助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專款專用。農村分散供養孤兒救助資金與農村特困戶救助資金髮放渠道、時間一致,直接發放給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