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藥品名稱管理的通知
國食藥監注[2006]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針對當前社會反響藥品名稱混亂、一藥多名等問題,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健康利益,現就規範藥品名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藥品必須使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
二、藥品商品名稱不得有誇大宣傳、暗示療效作用。應當符合《藥品商品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並得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使用。
三、藥品商品名稱的使用範圍應嚴格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除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份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外,其他品種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同一藥品生産企業生産的同一藥品,成份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應當使用同一商品名稱。
四、藥品廣告宣傳中不得單獨使用商品名稱,也不得使用未經批准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商標。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註冊的藥品,其名稱和商標的使用應當符合《藥品説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4號)的要求。對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稱的申請我局將不予批准。
六、為進一步規範藥品名稱,我局將於近期組織開展全國範圍的專項治理整頓工作。
附件:藥品商品名稱命名原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藥品商品名稱命名原則
一、由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圖形、字母、數字、符號等標誌。
二、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一)擴大或者暗示藥品療效的;
(二)表示治療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藥品的劑型、質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對象特點的;
(五)涉及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者治療學的;
(六)使用國際非專利藥名(INN)的中文譯名及其主要字詞的;
(七)引用與藥品通用名稱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藥品習用名稱或者曾用名稱的;
(九)與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藥品生産企業名稱或者其他有特定含義的詞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