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焦化行業結構調整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改産業[2006]3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産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的要求,根據目前我國焦化行業的現狀和存在問題,現就加快焦化行業結構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焦化行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2001年以來,國內焦化行業投資日趨升溫,生産能力迅速擴大。到2004年底,全國焦化生産企業約有1400多家,機焦生産能力約2.7億噸。到2005年底全國焦化生産能力已達3億噸左右。
2004年5月,按照國務院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清理規範焦炭行業的若干意見》,對焦化行業進行全面清理整頓。2004年12月,先後發佈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鞏固電石、鐵合金、焦化行業清理整頓成果,規範其健康發展的有關意見的通知》和《焦化行業準入條件》,經過清理整頓,焦化行業低水平盲目擴張的勢頭得到遏制,落後生産能力明顯減少,環境污染狀況有所改善,焦化行業清理整頓和規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但我國焦化行業結構調整和産業升級的任務仍然很重。具體表現為:
(一)焦炭産能過剩,企業效益大幅度下滑。目前國內焦炭實際消費量約2.3億噸,而生産能力已近3億噸,由於國際國內鋼鐵需求增幅趨緩,俄羅斯、波蘭、烏克蘭等國新建焦炭能力陸續投産,國內焦炭市場消費和出口減少,産能明顯過剩,焦炭價格急劇回落,企業利潤大幅下降。尤其是缺乏煤氣、焦油等副産品回收利用的獨立焦化企業已大部分處於虧損狀態,焦炭生産企業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
(二)資源配置和産業佈局不合理。目前發達國家的焦炭主要用於鋼鐵冶煉,其中95%的焦炭生産能力佈局在鋼鐵企業內部。焦炭生産過程中産生的煤氣、餘熱、焦油等能夠在鋼鐵生産過程中得到充分利用。我國鋼鐵企業用焦量佔焦炭産量的80%左右,但只有33%的焦炭生産能力佈局在鋼鐵聯合企業內,67%的焦炭生産能力為獨立焦化生産企業,除少數作為城市煤氣供應的市政配套設施外,大部分集中在煤炭産區,遠離産品用戶,難以實現煤炭資源的綜合利用。
(三)焦化生産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嚴重。焦炭生産大量排放廢水、廢氣、苯並芘等有害污染物,是污染最為嚴重的行業之一。現已建成的獨立焦炭生産企業中,只有少數大型機焦爐和城市供氣機焦爐的煤氣得到了全部或部分利用。據初步估計,獨立焦化企業每年放散的煤氣約200億立方米以上。焦化生産過程産生的餘熱、煤氣、焦油不能有效回收,綜合利用水平低,資源、能源浪費嚴重,污水處理、脫硫等設施達不到環保要求。
(四)生産集中度低,技術和管理水平總體落後,缺乏市場競爭力。在焦化行業中,中小獨立焦化企業數量在80%以上。企業規模小、佈局分散,生産工藝、技術和裝備落後,管理水平較低,産業鏈短,成本和能源消耗高,缺乏市場競爭力。
二、焦化行業結構調整的指導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原則
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按照嚴格市場準入、控制焦炭産能、淘汰落後工藝、合理利用資源、減少環境污染、促進聯合重組的原則,在合理控制總量的基礎上,扶優汰劣,調整佈局,加快淘汰落後技術裝備和生産能力。依靠科技進步,加大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治理方面的技術改造力度;通過多種形式的聯合重組,形成資源配置合理、污染物排放達標的節約型、清潔型、循環型行業發展模式。
(二)主要目標:
經過3-5年的努力,力爭使整個行業在淘汰落後、優化結構和提高競爭力上取得明顯成效,具體目標為:
1、合理控制新增焦炭産能,促使産能和市場需求基本相適應。
2、徹底淘汰土焦、改良焦;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爐(3.2米及以上搗固焦爐除外),其中西部地區到2009年底。
3、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的焦炭産能佔總能力的80%以上;鋼鐵企業的焦炭産能佔總産能的50%以上。
4、焦化生産企業實現達標排放。
5、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生産企業或企業集團。
三、焦化行業結構調整的工作重點和政策措施
(一)落實《焦化行業準入條件》,嚴把焦炭新增能力準入關。通過行業協會、地方部門、相關媒體等多種渠道,宣傳貫徹《焦化行業準入條件》。各焦炭生産重點省區要在充分研究地方資源、市場、運輸、環境容量的基礎上,制訂焦化行業發展規劃,控制總量,合理佈局。對新建項目的立項、土地利用、環境評價、電力供應等依照《焦化行業準入條件》要求嚴格審核。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或改擴建焦化建設項目,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電力供應部門依法停止供電,決不允許再新上落後生産裝置。
(二)深入貫徹焦化行業清理整頓工作要求,堅決淘汰落後生産能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及《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等産業政策要求,繼續推動各地做好焦化行業的清理整頓工作。各地方政府要堅決依法淘汰落後生産設施,徹底淘汰土焦、改良焦設施;儘快制定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爐的工作計劃,充分利用市場約束和資源約束增強的“倒逼”機制,努力降低單位産品能耗,促進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同時,要加強日常監管,定期核查企業設備運轉和排放控制狀況,鞏固整頓成果,防止反彈。
(三)通過準入公告制度,引導現有企業規範發展。根據《焦化行業準入條件》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定期發佈公告,作為行業的先導和示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信貸、財稅、價格、貿易政策,引導公共資源向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傾斜,扶優汰劣,推進企業向節約型、清潔型、循環型方向發展,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
(四)鼓勵企業聯合重組,提高産業集中度和競爭力。目前市場需求減緩,價格回落,焦炭産能過剩,正是企業調整經營方式、進行聯合重組和結構調整的良好機遇。為儘快改變焦化企業小、散、差的狀況,要引導和推動焦化生産企業開展以資産、資金、資源和市場為紐帶的多種形式的重組兼併和聯合,向生産和使用一體化、經營規模化、資源綜合利用化方向發展,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提高産業集中度,優化行業整體結構。
(五)推行焦化行業清潔生産,支持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改造。我國焦化企業中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的投資比例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差距很大,技改任務重。應大力推行焦化行業清潔生産,鼓勵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要求的大中型焦化企業進行幹法熄焦、煤氣脫硫脫氰、煤氣綜合利用、廢水處理等重大節能環保項目建設。
(六)規範煉焦煤開發秩序,鼓勵利用“兩種資源”。從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需求考慮,儘快制定煉焦煤資源保護性開採規劃,合理調控煉焦煤開採建設規模。加強對煉焦煤開採監督管理,規範煉焦煤開發秩序。研究提高煤炭資源稅。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到海外投資建設煉焦煤基地或建立長期合作貿易關係,確保我國煉焦煤可持續開發利用,促進焦化行業協調、平穩、健康發展。
(七)做好信息引導,加強行業自律。各煉焦(焦化)行業協會要加強對國內外焦炭市場需求、煉焦工業技術發展等情況的分析與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場信息發佈制度,宣傳、貫徹國家産業政策,及時反映焦炭生産和市場供需情況,推廣焦爐環保、節能新技術,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合理經營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