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專項資金投資建設的客運站、貨運站(場),不得因法人或所有制形式變更而改變其用途和服務功能——這是吉林省交通廳于近日對用交通專項資金投資建設的運輸基礎設施權屬明確提出的要求。
為明確交通專項資金投資建設的運輸基礎設施權屬等問題,推進全省國有交通運輸企業改制工作,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和滾動發展,吉林省交通廳在3月6日下發的《關於明確交通專項資金投資建設的運輸基礎設施權屬等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各級交通部門專項資金投資建設的客運基礎設施,因其具有公益屬性,其形成的資産經評估後可作為企業轉制中的改製成本,依法進行相應處置;企業改制後,原有交通專項資金扣除客運站改製成本的剩餘部分和今後再投入客運基礎設施建設的交通專項資金,將作為國有股份,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受省交通廳委託擁有股權,享有相應權利;1998年以後各級交通部門專項資金投資建設的貨運基礎設施,其形成的資産在企業轉制過程中不得作為企業改製成本,要經過資産評估等方式,按照國家相關要求,作為國有股份投資,享有權利;企業改制後,原有的部、省交通專項投資以及今後再投入的部、省交通專項資金,由省運輸管理局受省交通廳委託作為國有股份出資人代表,享有相應權利;按照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和滾動發展的要求,部、省交通專項資金投入的貨運基礎設施改制後經營所得國有股份收益和國有股份轉讓收入,仍作為交通專項資金,繼續用於貨運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省年度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計劃。
吉林省交通廳還明確要求,交通專項資金投資建設的客運站、貨運站(場),是社會公共服務設施的組成部分,各地要確保不因法人或所有制形式變更而改變其用途和服務功能,如發生用途、服務功能等改變,省交通廳將追究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在投資等方面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