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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臺意見確保在修路過程中不加重農民負擔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5日   來源:海南日報

    “修建農村公路時要尊重民意,維護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不修加重農民負擔的路。”海南省副省長劉琦在4月3日召開的全省農村公路建設工作會議上特別強調。

    海南省政府日前出臺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與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下簡稱實施意見),著眼于維護百姓利益,多項規定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確保在修路過程中不加重農民負擔。

    不得向農民強行集資攤派

    海南省交通廳有關負責人稱,農村公路不在寬而在通,等級不在高而在適用。因而,修路要堅持實事求是,合理把握農村公路建設標準。實施意見明確要求,村道建設要尊重民意,要合法籌集建設資金,不得向農民強行集資、亂攤派,加重農民負擔。必須採用“一事一議”的辦法,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不修農民不需要、不願意修的路。不得隨意降低徵地補償標準和拖欠徵地拆遷費用。

    修路不得大面積徵用農民宅基地和耕地

    有關專家認為,農村公路建設也要創新理念,重視環境保護,走資源節約型發展之路。施工中要盡可能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破壞,實現公路建設與環境保護並重、公路項目與自然環境和諧。

    實施意見要求,公路線形設計要合理,不得大面積徵用農民宅基地和耕地,盡可能利用已有的土源和料場,不得亂採亂挖,破壞自然環境。要把保護耕地、節約用地放在重要位置,充分利用老路,多用荒地廢地,落實國家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最大程度地節約土地。

    各種補償不到位的項目不能開工

    實施意見規定,列入農村公路建設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項目已納入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項目庫,需要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其報告已經審批;項目徵地、拆遷已完成;設計已批准,項目建設單位已明確,項目建設資金已落實。對不具備條件的項目,不予立項。以下三類項目不能開工:一是徵地手續不齊全、不完備的項目;二是未與農民就徵地補償實行民主協商、達成協定的項目;三是徵地補償款未兌現到農民手裏,各種補償不到位的項目。(記者侯小健 通訊員 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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