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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修訂)》9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4日   來源:新華網福建頻道

    據福建日報報道 3月31日,《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修訂)》)經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同時廢止。這部新法規將為福建省的失業人員撐起一把保護大傘。為了解這部新法規的特點,記者走訪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人士。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包志榮説,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于1997年10月通過了《福建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對規範福建省的失業保險工作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隨後,1999年1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失業保險條例》,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對失業保險工作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但由於我省《條例》出臺在先,在法規調整範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計算方法和失業保險金的使用範圍等許多方面與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不一致,使《條例》在執行中容易引發爭議。因此,有必要進行修改,使之既符合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的基本精神,又符合我省實際,推動福建省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切實維護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突出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包志榮表示,突出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是《條例(修訂)》的一大亮點,這一亮點體現在:

    農民工可自願繳納1%失業保險金。《條例(修訂)》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對於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是否應繳納失業保險費,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個人月工資總額1%的失業保險費,應以本人自願為前提,體現以人為本的立法價值取向。這也為長期在城市就業、已成為産業工人重要組成部分的農民工,逐漸融入城市提供條件。因此,經過調查研究、充分論證和初步測算,《條例(修訂)》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本人自願繳納的除外”。同時《條例(修訂)》還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已自願繳納其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人員介紹,這一規定是立法中的一大突破,在全國地方立法中還尚屬首次。

    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領取標準提高20%

    為了體現對弱勢群體的關愛,《條例(修訂)》將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標準,由現階段實際執行中的一個月按照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40%的標準發放,提高按60%的標準發放。即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許定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據初步測算(以福州為例),按照提高後的標準,農民合同制工人參保滿三年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可以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846元,比照原標準,農民合同制工人將多領取282元。

    調整範圍進一步擴大

    在立法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不斷發展,失業保險的保障範圍應當進一步擴大。因此,《條例(修訂)》將失業保險的保障範圍,從現行條例只調整“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擴大到:“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同時規定“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參照本條例執行”。

    在法規審議過程中,“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是否包括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存在較多爭議。包志榮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為了更好地執行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和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對現實中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要求,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才能達到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

    失業保險金和生活補助發放程序簡化

    《條例(修訂)》通過明確規範與失業保險業務部門和單位的行為,在尚未建立新的微機處理體系的情況下,進一步簡化程序。

    在失業保險費的徵繳環節上,首先規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向單位出具繳費憑證,並於徵收之日起五日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單位繳費數額和參保職工名單。其次,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檔案,並於收到單位繳費數額和參保職工名單之日起五日內,分別出具繳費手冊和憑證。第三,規定單位應當每季度公佈一次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職工有權向本單位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查詢繳納情況。

    在失業保險金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環節上,《條例(修訂)》中首先規定單位應當向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以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出具相關材料和時限(由“七日內”縮短為“五日內”),同時規定,單位有義務書面告知職工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其次,規定了職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後,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所應當提供的材料和應當辦理的手續。第三,規定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領取者及其單位提供材料的審核時限,其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審核期限,由十日修改為五日;領取生活補助費的審核時限由十日修改為三日。同時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應當即時開具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退回有關材料。

    失業保險關係可異地轉遷

    《條例(修訂)》規定:“本省內單位或者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的,憑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繳費證明和有關遷移材料,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但不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職工失業保險關係轉移後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地標準執行。”

    同時,《條例(修訂)》還規定:“本省內城鎮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原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失業保險關係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按規定將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係相應轉移;失業保險待遇按遷出地的標準執行,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金髮放和相關業務管理。”

    女性失業人員可享受生育補助金

    為維護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的女性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條例(修訂)》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增加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享受生育補助的待遇。即增加規定:“女性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分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還可領取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按其本人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計發。但按照《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已享受生育補助金的除外”。(記者 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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