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草案)》日前提請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要制定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預案,發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安全生産事故的,必須依法逐級上報,每人賠償額度不得少於20萬元。
據了解,提請審議的《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草案)》中規定,各縣級以上政府都應當建立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區域性應急救援和物資儲備基地,配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生産經營單位也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配備相應救援裝備、器材。安全生産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擴大。
條例同時規定,對發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安全生産事故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的安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道路交通、消防、煤礦、建築、特種設備、鐵路、民航、海上交通和漁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事故傷亡情況,報同級安監部門。事故中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賠償金,死亡者家屬獲得的工傷保險補償和死亡賠償金的總額不得少於20萬元。(記者 叢民 通訊員 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