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4號),推動重慶市企業年金髮展,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經重慶市政府批准,《重慶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于2006年4月18日正式公佈,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的實施,是重慶市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的重要標誌,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促進社會和諧的又一重大舉措,對於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共同構成我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是社會養老保障的第二支柱,是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種補充。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已經成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生活水平,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的迫切需要。
《重慶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結合重慶實際,堅持企業自主、民主決策的原則,突出以人為本的理念,充分體現了地方特色,是對國家有關規定的完善和發展。《辦法》規定,參加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按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只要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和平等協商機制,即可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的資金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籌集,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為了防止企業經營者與普通職工企業年金待遇差距過大,《辦法》還規定職工個人工資總額高於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00%的,其超過部分不計入企業和職工本人的繳費基數。
為更好地發揮企業年金激勵職工和留住人才的“金手銬”作用,《辦法》允許企業根據本單位職工崗位和工作年限等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繳費比例,並規定職工擅自離開企業和因違法違紀被解除勞動關係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中屬於本企業繳納部分,企業可根據企業年金方案進行處理。考慮到職工在退休前有患重病或遇到其他重大困難的可能,《辦法》規定企業職工除退休(職)後可領取企業年金外,退休前如遇到特殊重大困難時,也可以提前支取部分企業年金,充分體現了其人性化的特點。
為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計劃,針對勞動保障部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沒有解決的企業繳費稅前列支問題,重慶市實行了企業年金的免稅政策。《辦法》明確了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6%以內的部分可以計入企業經營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較國務院給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優惠政策多出2個百分點,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對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給予了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