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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臺規定要求一般勞動爭議仲裁在60天內結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4日   來源:江西日報

  記者從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關於加快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處理的若干意見》已于日前出臺,此舉旨在保障勞動爭議當事人依法行使勞動仲裁權利,體現社會公平正義。今後,江西省勞動爭議案件將有望快立、快調、快審、快結。

  根據要求,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將減少立案審批環節,對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符合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管轄規定、材料齊全的,勞動仲裁機構應當做到隨到隨立案。負責立案人員要做到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有關注意事項和需要補充的具體材料,儘量避免當事人來回奔波。

  各級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時效應當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從寬掌握。對勞動者提出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只要提供初步或者表面證據證明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立案受理。對勞動者當事人確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時間到庭參加仲裁的,經申請,勞動仲裁機構可以實行預約開庭,調整原定開庭時間或在非正常工作時間安排仲裁庭審。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案情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可實行當庭仲裁裁決。按特別程序審理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爭取在20日內結案。對其他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現時限內審結正常化,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延長審理的案件外,保證在60天內結案。

  對勞動者請求仲裁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和醫療費的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快捷立案和快速審理,對不能在短時間內結案的案件,可部分裁決用人單位預先支付勞動者工資和醫療費。對已經中止審理的工傷爭議和其他案件,勞動者確實經濟困難,危及勞動者生活生存的,勞動仲裁機構仍可以部分裁決用人單位預先支付勞動者工資和醫療費。(記者 胡勇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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