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於落實中央治理商業賄賂規定
進一步做好我局政府採購工作的通知
國糧辦財[2006]102號
各司室,直屬單位、聯絡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6]9號)精神,按照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糧食局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糧辦發[2006]81號)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局政府採購工作,防止政府採購領域商業賄賂行為的發生,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的各項規定。局機關各司室和直屬、聯絡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政府採購法》、《關於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6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06]14號)及有關部門關於政府採購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局關於做好政府採購工作的通知》(國糧財[2004]2號)和《國家糧食局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國糧財[2005]184號),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確保我局政府採購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實行定點印刷管理。各單位的日常印刷一般由我局機關服務中心文印室辦理,文印室不能承印的,各單位要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關於2005年中央國家機關定點印刷有關事宜的通知》(國機採字[2005]23號)要求,對規定的印刷項目(票證類、書刊類、信封類)到定點印刷廠印刷。局機關各司室的印刷項目預算會簽財務司並報請局領導批准後,由財務司按照有關規定在定點印刷廠範圍內通過競價方式確定承印廠,印刷任務完成後,由財務司直接向印刷廠審核和結算印刷費用。對公開出版發行的書籍,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如發行收入不足以彌補相關支出,確需我局用財政資金進行補助的,必須將書刊出版發行的詳細情況送財務司審核,並報請局領導批准後給予補助。
三、加強會議定點管理。各單位經局領導批准在京召開的符合規定的會議,必須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關於2005年—2006年度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定點有關事宜的通知》(國機採字[2005]28號)要求,到定點場所召開。局機關各司室在申請支付會議經費時,需提供局領導同意召開會議的批示、會議通知、全部參加人員情況,以及賓館飯店出具的會議收費標準、全部收入構成和全部支出構成及金額的詳細機打清單,經財務司審核後,按規定支付。
四、規範設施設備和辦公用品採購管理。各單位購買辦公用品,需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關於2006年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品定點採購通知》規定,到定點供應商處購買。局機關正常的設施設備由我局按規定統一配置,特殊情況必須購買的,需會簽財務司,並報請局領導同意後,按政府採購的規定辦理。在報銷時,需提供定點供應商出具的辦公用品機打銷售清單,經財務司審核後按規定報銷。
五、統一政府採購軟體管理。各單位因工作需要購買或開發軟體,需經局領導批准後,由財務司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商有關單位在規定的軟體銷售或開發商範圍內,通過競價方式確定軟體供應或開發商。
六、強化工程貨物和科研儀器設備的政府採購管理。各單位工程建設中的通用類貨物和與工程有關的其他貨物,以及各類科研儀器設備的購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政府採購。
七、切實做好政府採購合同管理工作。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合同管理,根據《國家糧食局關於做好政府採購工作的通知》(國糧財[2004]2號)精神,我局對外的政府採購合同,由我局主要領導授權的財務司主要負責人(授權人)簽訂。委託各有關單位自行採購的,可由各單位與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一週內報財務司備案。
除上述規定外,貨物類(含協議供貨産品)、工程類和服務類(汽車維修、汽車保險、汽車加油、工程監理)等政府採購事項,請按照財政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及我局的有關規定辦理。政府採購事項如有變動,均按變動後的新規定執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