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遼寧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省林業廳、省監察廳聯合製定下發了《遼寧省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今後,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在森林防火中因工作不到,如防火責任不落實、撲救森林火災組織指揮不利,值班值宿人員擅離職守等,將依據責任的輕重,給予做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等處罰。這在全國省份中尚屬首家。
附:
遼寧省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森林防火工作責任機制,保護森林資源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遼寧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同志是主要責任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同志是具體責任人;具體負責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 實行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應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履行職責、有錯必究及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方式
(一)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行政處分;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發生森林火災單位或責任單位有關領導責令做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
(一)未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的要求,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的;
(二)未制定本地區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
(三)未建立健全各種形式的森林消防隊或未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撲火機具設備的;
(四)未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對野外火源管理不嚴,致使森林火災發生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一)未組建森林防火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無森林防火公用、預防、撲救經費或擠佔、挪用防火專項經費的;
(二)接到森林火災報告或通知後,無特殊原因,在規定時間內不到位的;
(三)發生森林火災後,向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不及時或有意瞞報、虛報災情的;
(四)發生火災時,未及時組織撲救或組織撲救行動遲緩致使火災蔓延的;
(五)森林火災尚未撲滅或明火撲滅後尚未達到安全程度,擅自撤離撲火人員或擅自脫離指揮崗位造成死灰復燃的;
(六)不服從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指揮組織撲救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內,值班人員擅離崗位,貽誤防火工作的;
(二)對“12119”森林防火報警電話不及時接聽,不及時報告、處置不當,延誤撲救時機的;
(三)一次發生森林火災受害面積,鄉(鎮)級30公頃以上,縣級100公頃以上,市級1000公頃以上的;
(四)因森林火災,造成國家級、省級風景區或自然保護區以及重要設施嚴重損壞的;
(五)撲救森林火災時,由於指揮不當發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事故的;
第九條 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實行誰主管,誰負責。
對各市、縣級(市、區)、鄉(鎮)政府和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處分,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配合行政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對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並構成責任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級劃分和事故管轄權限組成事故調查組並提出處理意見。對政府和部門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行政監察機關作出處理。
第十條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職責和義務情況實施監察。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省林業廳、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