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明確職責,嚴格責任,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能作用,切實保障食品市場消費安全,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結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制定下發了《工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及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辦法》共十條,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承擔的主要職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主要工作任務、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設機構的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並規定對在監管工作中失職、瀆職的單位和人員,要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辦法》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主要履行十項職責,包括:食品經營者主體準入和信用分類監管,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市場準入和食品分類監管,對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預防和處置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理和處理消費者的諮詢、申訴和舉報,公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信息,宣傳食品安全法規、政策、知識,完善監管制度措施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辦法》還要求工商部門要將食品經營者營業執照的發放、登出、吊銷等信息及食品質量監測等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信息按照有關規定通報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
為了保證監管職責落實到位,《辦法》詳細規定了國家工商總局,省、市、縣工商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主要工作任務,明確規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並對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負責,要求省、市、縣工商局的領導班子要定期研究轄區食品安全工作,分析食品市場形勢和狀況,查找問題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採取有力措施,排查和整改食品安全隱患,預防和及時解決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切實保障本轄區食品市場消費安全。此外,為切實把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和任務落實到基層工商所,《辦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範》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工商所的十項工作任務,要求工商所根據規定和本地實際,認真開展轄區食品市場日常監管工作。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能之一,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為加強各內設機構的協調配合,理順工作關係,《辦法》規定,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內設機構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登記註冊、公平交易、市場管理、商標廣告、12315等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開展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法制機構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行政執法監督,人事機構負責對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力量的配備和人事管理,監察機構負責對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進行行政監察。
根據《辦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所執法人員、各內設機構以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領導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履行職責和監管執法不到位、不依法作為和及時作為、執法違法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分別承擔崗位監管責任、指導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經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辦法》,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執法,強化監管,保障食品市場消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