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5月18日發佈新修訂的《公證程序規則》,對公證程序和辦證規則進行了全面的規範和調整。該規則將於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公證程序規則》具體分為總則、公證當事人、公證執業區域、申請與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不予辦理公證和終止公證、特別規定、公證登記和立卷歸檔、公證爭議處理、附則共十一章74條。該規則在充分貫徹公證法相關規定和廣泛吸收公證業務實踐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就公證執業主體、公證執業區域、公證受理條件、公證審查中的方法和程序、公證書的出具和生效、不予辦理和終止公證的條件和程序、公證機構復查、行業協會投訴、公證賠償爭議的解決、訴訟救濟等內容進行了具體、詳細的規定。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説,《公證程序規則》是公證法實施的重要配套規章之一。該規則的修訂發佈是司法部貫徹落實公證法的重要舉措,是根據公證法的要求規範公證執業活動,保障公證質量,樹立公證良好社會形象的有力手段,也是完善公證法制建設,滿足社會對高質量公證法律服務需求的重要途徑。
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就修訂《公證程序規則》答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