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國法[2006]12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經省政府同意,貴州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的有關問題發出通知。
一、清理範圍及重點清理的範圍是:地方性法規和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
清理的重點是:現行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在市場準入、財稅金融支持、社會服務、權益保護和政府監管等方面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規定。
二、清理原則納入此次清理範圍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地方性法規有關內容與《若干意見》不一致,需要廢止或修訂的,按照立法程序報請有權機關處理。
(二)規章主要內容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應當明令廢止;個別條款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修訂。
(三)規範性文件內容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有關內容仍需執行的,由制發機關另行發文規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發現有關規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情形,但不在處理權限範圍內的,按照規定程序報送有權機關處理。
三、清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全省清理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貴州省成立由省政府聯絡法制工作的副秘書長牽頭,省政府法制辦、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省非公有制經濟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鄉企局、省招商局等部門組成的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組(以下簡稱省清理工作組,清理工作結束後自動撤銷),負責對全省清理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並負責對省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省政府規範性文件(包括以“黔府辦發”字號下發的規範性文件)的集中審查辦理。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本部門的清理工作,負責對由其組織實施的省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省政府規範性文件進行初步清理,負責清理其制發的規範性文件。制發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已不存在,其職能調整到新機構的,由承接其職能的單位負責清理。
省以下垂直管理機構制發的規範性文件,由省直機構統一組織清理。
各市(州、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負責組織本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清理工作。
各級、各部門要確定清理工作責任人。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責任人名單於2006年4月20日前報省政府法制辦、省中小企業局。
四、清理工作要求清理工作是貫徹《若干意見》的一項重要舉措。做好清理工作,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認真部署,精心組織,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對違反《若干意見》規定的省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規範性文件提出處理建議,並於2006年5月30日前將清理工作建議表及電子資料報省清理工作組集中審查辦理。
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清理情況報上級人民政府(行署)。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要匯總本地、本部門的清理結果,並於2006年9月30日前將清理工作總結及工作情況統計表及電子資料報省清理工作組匯總。匯總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上報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發揮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各級政府法制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聯絡電話和電子郵箱,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對清理工作的具體意見和建議。(馬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