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確認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商業銀行資格的通知
財庫〔2006〕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政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2004年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6〕20號)和《關於開展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商業銀行資格申報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06〕37號)的要求,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現確定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北京銀行七家商業銀行為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商業銀行,開辦儲蓄國債代銷試點業務。試點業務開展後,各地財政廳(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所屬地區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