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礦産資源國家所有權益,促進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出《關於加強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級徵管機關加強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對適用計算徵收的礦種不得實行定額徵收,不得設立過渡賬戶,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補償費。
《通知》的主要內容為,一是強化依法徵收,切實維護國家所有權益。嚴格按照規定的計算公式計徵,做到應收盡收。對適用計算徵收的礦種,不得實行定額徵收。各級徵管機關要強化徵收管理,要與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礦山企業年檢等管理環節相配合,建立補償費徵收臺賬,加強對採礦權人提供的礦産品産量、銷售收入等資料的監督管理。要組織開展礦産資源補償徵收管理的清理工作,對存在欠繳補償費的礦山企業,各地要制定整改措施,清理欠繳的補償費。
二是規範補償費減免管理。從嚴掌握補償費減免的條件,進一步規範減免程序和減免比例。明年年底前,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完成礦産資源補償費減免的清理工作。對不具備減免條件、不符合減免政策、違反減免審批程序的要取消減免。
三是嚴格補償費入庫管理。各級徵收機關要按照《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要求,將礦山企業繳納的補償費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不得設立過渡賬戶,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補償費。補償費徵收要使用規定的專用票據,不得使用其他票據或以其他票據代替。《通知》還就完善補償費徵收管理,促進資源回採率的提高以及加強對徵管工作的監督管理等提出要求。
據部儲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自1994年施行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制度以來,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補償費徵收管理為我國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在全社會樹立資源節約意識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目前徵收管理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礦山企業欠繳礦産資源補償費;一些地方政府存在保護主義傾向,使徵收機關難以正常履行徵收職能或違反規定把收繳的補償費納入地方財政管理;一些徵收機關違規設立過渡賬戶,存在截留、坐支或挪用補償費現象等。因此,必須加強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記者 丁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