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文化産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産發〔200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
為規範國家文化産業示範基地的評選命名管理工作,現將《國家文化産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國家文化産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本地區國家文化産業示範基地的申報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文化産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
文化部辦公廳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國家文化産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培育市場主體,增強微觀活力,通過先進文化企業的示範、窗口和輻射作用,引導促進我國文化産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不斷提高文化産業的總體實力和競爭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演出業、影視業、音像業、文化娛樂業、文化旅遊業、網絡文化業、圖書報刊業、文物和藝術品業以及藝術培訓業等領域的各類所有制的文化企業,都可以根據本辦法申報國家文化産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
第三條 示範基地原則上每兩年評選命名一次。
第四條 文化部將對示範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務和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示範基地的文化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發展文化産業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在全國本行業中具有典型和示範意義。
2.企業發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國家文化産業政策的要求,堅持發展先進文化,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協調和統一。
3.所生産的文化産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務能夠面向市場,面向群眾,有一定生産規模,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4.有一支堅強有力的管理團隊和行之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創新精神和市場開拓能力,企業保持較快的發展速度。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六條 中央機關直屬文化企業向文化部文化産業司申報;各地文化企業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申報;情況特殊的可直接向文化部申報。
第七條 申報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企業的基本情況;
2.企業的生産經營情況及所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4.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5.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
第八條 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申報資格。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示範基地評審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示範基地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設在文化部文化産業司,具體負責審核和評審過程的組織工作。
第十一條 由評審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評審組。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和文化部文化産業司對申報企業的材料進行初審,然後報評審辦公室審核、組織專家評審組評審。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組對上報企業材料進行評議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 評審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組提出的評審意見提交擬命名示範基地名單報文化部核定,由文化部公佈並頒發證書和銅牌。
第五章 管理機制
第十五條 示範基地的管理工作由文化部文化産業司負責。
第十六條 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對示範基地進行巡檢。
第十七條 組織示範基地交流經驗、相互觀摩,對示範基地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八條 組織有關領導和專家指導示範基地建設。
第十九條 對在促進文化産業發展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示範基地,文化部將給予通報表彰。
第二十條 示範基地應于每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文化産業司彙報上一年的企業發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 示範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文化部對其示範基地稱號予以撤消:
1.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手段騙取示範基地資格的;
2.宣傳虛假文化産品信息的;
3.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所生産的文化産品或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5.不按規定時限上報企業發展情況的;
6.其他應當撤銷稱號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涉及示範基地發展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文化部文化産業司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