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保險經紀、公估機構法人許可證期滿換發流程的通知
保監廳發〔2006〕48號
各保監局:
許可證是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開展保險業務的依據和憑證,是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依法合規經營的具體體現。《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4〕15號)第三十一條、《關於加強保險公估機構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5〕65號)第一條對保險經紀、公估機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換發的流程進行了規定。為落實相關規定,加強對保險經紀、公估機構法人許可證管理,規範許可證期滿換發流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許可證期滿換發的流程
《保險經紀機構法人許可證》、《保險公估機構法人許可證》有效期分別為2年、3年。保險經紀機構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公估機構應在屆滿60日前,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保監局進行初審。保監局對經紀機構前2年、公估機構前3年經營狀況作出全面的評價並形成報告,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15日前,上報保監會。保監會審核後,作出是否批准換發許可證的決定。決定不予換發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保險經紀、公估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許可證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産負債表和利潤表;
(五)前2、3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説明;
(六)前2、3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説明及有關附件;
(七)前2、3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説明。
二、其他事項
(一)經紀機構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公估機構在屆滿60日前,未申請換發的,各局可不再受理其換發申請。
(二)許可證有效期起始日期為該機構獲得監管部門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應與起始日期相對應。除該機構有效期屆滿外,不得重新計算有效期。
(三)代理機構許可證換發流程,由各局按照《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四)在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會反饋。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