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下發通知(水電[2006]274號),正式頒布《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點對農村水電建設環境影響評價預審做了具體規定,對環境保護設施與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辦法》旨在貫徹《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十一五"規劃綱要,加強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管理,堅持在保護生態的基礎上有序開發水電,促進農村水電建設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是農村水電行業管理的一部重要規章。
《辦法》明確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預審和相關的環境保護監管工作;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負責相關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預審工作,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轄區內農村水電建設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事先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預審。所有農村水電站建設項目在審批或核準前應編制並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而對處於非環境敏感區的單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農村水電站建設項目,可只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辦法》規定,實行審批制的農村水電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預審;實行核準制的農村水電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預審。農村水電站工程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應按照剛頒布的《農村水電站工程環境影響評價規程》(SL315-2005),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水利水電工程》(HJ/T88-2003)及其它有關規程規範要求編制。
《辦法》明確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編制環境保護篇章。環境保護篇章中不僅要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還要明確工程投産運行後確保河流健康生態的運行調度方式,以及環境保護工程設施的投資概算。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農村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環境保護篇章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得通過審查。
《辦法》還對農村水電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主要內容、編制機構、環境影響評價預審程序以及有關施工環境保護、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等做了規定。
該《辦法》的出臺對農村水電行業強化環境保護意識,明確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環評預審和環境保護管理職責,建設環境友好和社會和諧型農村水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通訊員 樊新中 呂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