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保障城鎮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日前天津市政府出臺實施《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實施意見》,對天津市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等問題作出規定。《實施意見》的出臺是繼1998年後,天津市養老保險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對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權利義務相對應的養老保險機制,維護社會公平具有重大意義。
充分認識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實施意見》指出,全面貫徹《決定》精神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是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對於加快天津市實施“三步走”戰略、全面推進濱海新區建設,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決定》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明確了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決定》,深刻領會精神,進一步提高對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按照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平穩過渡的總要求,加快完善市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要緊緊圍繞建立長效機制,以擴大覆蓋範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改革計發辦法、建立企業年金為重點,密切配合,抓住濱海新區加快開發開放的歷史性機遇,乘勢而上,積極穩妥地全面推進市養老保險工作。
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到“十一五”末
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70萬人
《實施意見》要求各區縣、委局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市政府將繼續實行社會保險考核制度,對各區縣政府、各委局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要把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作為擴面工作重點,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政府下達的擴面考核指標完成。力爭用三年時間實現各類工業園區、産業園區內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面覆蓋。到“十一五”末,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70萬人。
建立參保與就業聯動機制做好參保服務工作
《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深化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工作。按照市政府社會保險登記和徵繳的有關規定,加強參保登記工作,實現規範化管理。充分利用“五局聯網”信息平臺,實現新註冊單位與工商、稅務登記對接。原以“打捆”方式辦理登記的用人單位,要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實行“解捆分戶”,各法人單位應分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參加養老保險。
建立參保與就業聯動機制。加強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用人單位、職介機構的工作協調。建立用工及勞動合同鑒證信息通道,實時掌握新增就業人員的動態,將新增就業人員實時納入擴面範圍。
以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為依託,將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延伸到社區。各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設立基本養老保險服務點,負責辦理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等工作。
進一步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認真貫徹《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津政發〔2006〕3號),為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參保繳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摸清參保資源。各區縣、各委局要按屬地化原則,根據市經濟普查基礎數據信息,逐戶、逐項排查,摸清參保情況,將應保未保人員納入參保資源庫,使擴面工作有的放矢。
加大綜合執法力度,開展全市監督檢查。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專門稽查,確保基金應收盡收。要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市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對拒絕參保繳費、隱報參保人數,瞞報繳費基數的單位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並在媒體曝光。
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
按照《實施意見》規定,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按照以下規定的月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年限計算,繳費每滿一年,計發比例增加一個百分點。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為計發標準。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設立2006年至2010年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待遇低於原辦法的,減少部分給予全部補齊;高於原辦法的,增加部分給予封頂限制,封頂比例按10%、30%、50%、70%、90%逐年放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
從2006年1月1日起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按照《實施意見》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進行調整。
2006年1月1日後參保繳費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為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對於2006年1月1日前參保繳費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06年至2010年各年的最低繳費基數分別按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高繳費基數不超過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可以在最高、最低繳費基數間選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建立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金運行模式
從2006年開始啟動做實個人賬戶工作。做實賬戶規模從3%起步,每年遞增1%,2008年達到5%,以後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做實到8%。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按照國家試點工作的統一部署,從2006年開始啟動做實個人賬戶工作。做實賬戶規模從3%起步,每年遞增1%,2008年達到5%,以後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做實到8%。實現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運行,確保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建立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金運行模式。
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規範個人賬戶基本信息,根據繳費到賬情況,及時記錄個人賬戶,做到賬賬相符,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積極發展企業年金
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實施意見》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實行企業年金的企業和已經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辦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做好企業年金方案的備案和基金運作的監督工作,廣泛宣傳企業年金政策,提高各方面的認識,規範企業年金管理,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推動。
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基金實行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實施意見》要求,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進一步健全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為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創造條件。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具備條件的區縣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建設,整合應用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準,規範業務流程,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優化服務環境,建設人性化、規範化的業務經辦大廳,提高辦事效率,方便企業和參保人員辦理業務。要嚴格崗位培訓制度,進一步加強人員培訓,增強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圍繞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內容,做到宣傳內容規範化、手段多樣化、方式親情化、範圍最大化和效果最優化,使職工群眾全面準確了解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各項政策,及時消除誤解和疑慮,自覺地支持和參與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保證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各項政策措施的順利實施。(通訊員 馮兆君 記者 張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