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網訊 水量指標細化是水資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礎,也是保證不同地區和用水戶合法用水權益的關鍵。隨著沿黃地區引黃用水量的不斷增加,不少省區引黃用水量已經接近、達到或超過了國務院分水指標,省區間和部門間爭水矛盾愈來愈突出,甚至在同一省區內部也存在嚴重的爭水現象。今年4月15日起實施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對取水按流域和行政區域實行總量控制,即將頒布實施的《黃河水量調度條例》規定除對黃河干流實行水量統一調度外,還明確對黃河重要支流實行統一調度。分級實行取水總量控制和幹、支流水量調度,對於有效抑制引黃用水需求的過快增長,協調不同地區和部門的用水矛盾,促進流域節水型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但前提是必須儘快細化1987年國務院批准的《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鋻於當前黃河水資源管理所面臨的嚴峻形勢和落實上述兩個條例的要求,經黃委請示水利部同意,將從今年7月份正式啟動黃河取水許可總量指標細化工作。
黃河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細化工作的基本依據是1987年國務院批准的“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主要工作內容是將“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分配給各省(自治區)正常年份的年耗水量指標細分到各市(地、州、盟),並明確黃河干流、支流的控制指標(重要支流需單列)。各省(自治區)內部總量控制指標細化工作由省(自治區)水利廳商有關市級人民政府制定,徵求黃委意見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根據水利部的批復要求,該項工作將於2007年4月15日前完成,近日黃委已行文部署開展此項工作。(裴勇 王鐵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