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6〕第11號
為規範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具有以下特徵的債券:
(一)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發行之日起10年後發行人具有一次贖回權,若發行人未行使贖回權可以適當提高混合資本債券的利率。
(二)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時出現以下情況: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産負債表中盈餘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12個月內未向普通股股東支付現金紅利,則發行人必須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發行人應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産生的複利。
(三)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先於股權資本。
(四)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況好轉後,發行人應繼續履行其還本付息義務,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將根據混合資本債券的票面利率計算利息。
二、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要求,並按照《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發行申請文件,同時報送近3年按監管部門要求計算的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
三、混合資本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定向發行。發行人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應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披露其經營情況以及近3年按監管部門要求計算的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
四、發行人應在募集説明書、發行公告中進行風險提示,重點説明混合資本債券的清償順序和到期前利息延期支付、到期時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風險。
五、混合資本債券公開發行和定向發行均應進行信用評級。在混合資本債券存續期內,信用評級機構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混合資本債券進行跟蹤評級,每年發佈一次跟蹤評級報告,每季度發佈一次跟蹤評級信息。對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提供跟蹤評級報告。
六、發行人按規定提前贖回混合資本債券、延期支付利息或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時,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公開披露,同時,作為重大會計事項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
七、混合資本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按季度披露財務信息。若混合資本債券採取公開發行方式發行,發行人應在債券付息時公開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作為上市公司的商業銀行還應披露其普通股紅利支付情況。
八、混合資本債券投資人應充分認識並自行承擔投資混合資本債券所帶來的風險。投資人投資于混合資本債券,應由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出具同意投資混合資本債券的書面授權文件,並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備案,授權文件內容應包括:本機構了解混合資本債券的風險;本機構有相應的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能力。
九、混合資本債券的發行數量及所籌資金計入附屬資本的方式按照監督部門有關要求執行。
十、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